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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方信息产业政策研究和立法研究目录(2006年-2007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6:07:10  浏览:84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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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方信息产业政策研究和立法研究目录(2006年-2007年)》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印发《地方信息产业政策研究和立法研究目录(2006年-2007年)》的通知

信办政【200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对地方信息产业政策法规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根据各地报送的重点政策研究和立法项目计划,我们汇总形成了《地方信息产业政策研究和立法研究目录(2006年-2007年)》,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工作思路

(一)结合当地实际,围绕增强创新能力,开展政策研究工作

各地政策研究工作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区域优势,研究制定增强产业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以及促进无线电管理频率的开发利用和空中电波秩序维护的政策措施,构建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信息产业政策体系。东部沿海产业规模大、产业集聚度高的地区,要研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增强国际竞争力的政策措施,实现东部地区率先发展;中部地区发挥区域优势,要研究制定承接产业梯度转移的政策措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要着力加强促进信息技术应用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研究,为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发挥积极作用;西部地区要研究鼓励特色产业做大做精和利用信息技术提升当地优势产业技术水平的政策措施,为西部大开发做出贡献。

(二)注重联系实际,加强立法规划、论证、评估与跟踪工作

各地要紧密围绕推进信息化建设和促进产业发展的大目标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遵循并反映当地信息产业发展规律。起草法规文件草案,要继续坚持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改进方法、注重实效,深入实践,掌握第一手材料,使法规的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要注意在符合WTO规则,坚持立足本地区实际的前提下,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借鉴其它省市经验,研究制定相关法规。已经立法的省市,要探索定期开展法规执行的评估工作,形成制度。要完善公众对法规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跟踪反馈机制,及时分析总结法规本身存在的问题,适时修改、废止有关法规或条款。

(三)加强交流互动,努力开创政策法规工作新局面

加强部与地方主管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建立立法推进制度和定期交流机制。各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在每年年底向部政策法规司报送本年度的政策法规工作完成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部将结合全局工作重点以及各地计划安排,制定下发年度地方重点政策研究和立法研究目录,对列入目录的项目进行年度评估,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表彰。部将继续通过年度政策法规工作座谈会、专题交流会、研讨会等形式,加强部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交流互动,进一步推动开创信息产业政策法规工作的新局面。

二、具体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把政策法规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抓紧、抓实。新形势下,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依法行政的要求,都对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政策法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立健全地方信息产业政策法规体系,已成为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转变职能的首要任务。各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政策法规工作,提出任务目标,做出工作部署,提供必要保障,加大推进力度,力争用3—5年的时间,初步建成符合各地产业发展和依法行政要求的信息产业政策法规体系。

(二)要集思广益,利用各种力量推进政策法规研究工作。各地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政策法规研究工作机构,加强人员的学习培训,建立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工作队伍,同时要为政策法规研究工作提供相应经费保障。要在政策法规工作的实践中,广泛动员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不断探索,总结经验,建立起稳定的“智库”和“外脑”,为政策法规工作提供支撑。

(三)要勇于探索,为政策法规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各地信息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地方立法机构的协调,积极主动地推动立法进程,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当地政府各部门的理解、支持,为政策法规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利用更多措施手段,争取出高水平、高质量政策法规,为当地信息产业的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地方信息产业政策研究和立法研究目录(2006年-2007年)

一、政策研究目录



序号
单位
项目数
研究项目
研究重点
计划完成时间

1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6
创新型社会信息化政策法律制度研究
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应当重点解决的信息化政策法律问题
2006年12月

2
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研究
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体制、数字认证证书管理以及相关管理措施
2006年12月

3
上海市社会信用立法及制度规范建设框架研究
总结上海市先行先试和借鉴国外信用法律制度基础上,提出立法和制度框架
2006年12月

4
上海市信用信息依法申请公开效益调查和立法建议
上海市各政府部门信用信息依法申请公开的内容、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评价
2006年12月

5
上海市重大决定草案公开管理研究
重大决定草案的定义;公开的义务主体;公开的程序、载体等内容
2006年12月

6
上海市关于推进企业信息化发展研究
上海市推进企业信息化发展具体举措和鼓励办法
2006年12月

7
河北省信息产业厅
3
河北省承接转移加快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
理清河北省承接信息产业转移的总体思路,明确方向和目标,制订具体战略方案,提出政策建议
2006年12月

8
河北省利用信息技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研究
理清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发展的总体思路,明确发展目标,制订具体执行战略方案,提出战略重点和政策建议
2006年12月

9
促进重点区域信息产业发展研究
加大扶持力度,通过把廊坊的信息产业做大做强,引导全省信息产业实现快速健康发展
2006年12月

10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1
天津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
整合天津市集成电路产业链,加快天津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2007年4月

11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
1
浙江省数字新农村建设
浙江省数字新农村建设的促进措施、办法
2007年12月

12
宁波市信息产业局
2
信息化发展与创新型城市建设
研究信息化发展与创新型城市建设之间的关系
2006年12月

13
宁波市信息产业基地和园区建设研究
围绕信息产业基地和园区建设的软硬件环境开展研究
2006年12月

14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3
高校与企业科技信息供求平台建设研究
高校与企业科技信息供求平台建设研究
2006年12月

15
数字深圳建设规划研究
研究数字城市空间信息共享与交换平台架构设计及数字深圳应用子系统示范规划
2006年12月

16
深圳市信息安全产业分析报告
研究信息与信息安全之间的产业相关性,支持主要的、带动作用强的信息安全企业
2006年12月

17
厦门市信息产业局
2
海峡两岸软件产业交流合作相关政策措施研究
海峡两岸软件产业交流合作相关政策措施调研
2006年12月

18
加快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应用、规范信息资产评估与管理等法规规章研究
加快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应用、规范信息资产评估与管理等法规规章的调研
2006年12月

19
吉林省信息产业厅
2
信息化研究
对信息化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安全保障等进行规范管理的法律手段
2007年12月

20
信息安全研究
针对信息网络的安全问题,研究制定依法保障信息网络安全的措施
2007年12月

21
大连市信息产业局
1
大连市电子信息产业法律框架
大连市电子信息产业法律框架研究
2007年12月

22
江西省信息产业厅
1
地方信息产业与信息化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
江西省、市、县三级主管机构的设置与整合
2007年12月

23
山西省机械电子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电子制造业)
1
山西省振兴装备制造业实施意见
研究山西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有关政策措施
2006年12月

24
安徽省信息产业厅
1
开展安徽省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建设研究
研究如何加强安徽省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建设的政策措施
2006年12月

25
湖南省信息产业厅
1
湖南省承接沿海地区电子信息产业梯度转移政策研究
研究承接沿海地区电子信息产业梯度转移的现状与趋势及原因分析,提出相应政策措施
2006年12月

2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4
关于实施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战略研究
加快推进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战略研究
2006年12月

27
加快兵团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的研究
重点研究兵团以信息化带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兴团场,加快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
2007年12月

28
促进兵团电子商务发展的研究
重点研究兵团电子商务推进发展道路
2007年12月

29
兵团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
指导、规范兵团电子政务建设,促进信息资源共享,推进政务协同
2007年12月

30
云南省信息产业办公室
3
电子政务建设及应用的调查报告
云南省电子政务的基本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主要对策措施
2006年8月

31
信息化发展目标、战略重点、政策措施
研究本省的信息化发展目标、战略重点、政策措施等
2007年2月

32
信息产业实施“走出去”的对策研究
鼓励信息产业“走出去”的有关对策研究
2007年12月

33
青海省经贸委信息产业办公室
3
工业企业信息化发展纲要研究
研究制定一系列促进企业信息化发展的政策、法规及相应的配套措施,引导全省企业信息化建设的规范发展
2006年12月

34
企业信息化指导意见
结合省情,研究如何发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关键作用,加快省工业化进程
2006年12月

35
部分特色农产品信息化应用情况的调查
对省特色农产品信息化应用情况进行了调查,努力形成推进农业信息化进程的合力
2006年12月

36
四川省信息产业厅
1
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政策研究
围绕产业经济发展的中心,开展产业调研,了解行业发展的政策需求,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2006年12月

37
重庆市信息产业局
2
三峡库区加强推进信息资源整合的策略研究
研究提出解决库区容和外部信息、消除信息孤岛、实现信息增值策略与办法
2006年12月

38
打造信息技术公用平台推进研究
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升竞争力,推动中小企业参与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2006年12月

39
宁夏回族自治区信息产业办公室
2
IT龙头企业的招商引资、做大做强研究
引导企业通过招商引资与强强联合,提升我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2007年12月

40
电子政务建设中的重复建设、信息孤岛问题研究
研究解决由于分散建设和各自为政造成的重复建设,信息不能共享,安全隐患和安全漏洞等
2007年12月

41
内蒙古自治区信息化办公室
1
信息化助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研究
建立健全制度,切实发挥信息化为农牧业增收服务的作用
2006年12月

42
贵州省信息产业厅
1
贵州省信息产业行业创新体系建设研究
研究企业目前创新能力、潜在相对优势等相关扶持政策
2006年12月

补充

43
天津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
4
天津IT产业创新能力及单位产值能耗调研报告
调研天津市IT企业目前在核心技术、关键技术、行业共性技术领域的创新能力及单位产值能源消耗情况,形成报告为确定重点创新领域及制定节能降耗措施提供依据
2006年12月

44
“十一五”期间天津市信息化水平达到国际发达国家中心城市平均水平研究
提出一套可测度、可对比的、可操作性强的指标作为天津的信息化指标体系,为天津市信息化水平达到国际发达国家中心城市平均水平的目标提供理论依据和对策建议
2007年6月

45
信息化对滨海新区战略产业推动作用研究
在对滨海新区信息化现状进行测度的基础上,分析滨海新区信息化发展对滨海新区战略产业发展的贡献率,以及对全市战略产业的带动作用,从机制、政策、人才保障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2007年3月

46
天津市电子政务绩效评估体系研究
参照国内外电子政务评估模式,研究适用于天津市现状的总体框架、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为摸索电子政务建设和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2006年12月






二、立法研究目录



序号
单位
项目数
立法项目
主要内容
计划完成时间

1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4
上海市电子商务条例
上海市鼓励、促进、规范、管理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制度
2006年12月

2
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的适用范围、管理方式、实施主体等内容
2006年12月

3
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的管理部门、申报流程、管理手段和实施监督等内容
2006年12月

4
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统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统工程档案的管理模式、管理部门、管理方法等内容
2006年12月

5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3
北京市信息化条例
涉及的行业为电子商务、信息服务业、信息安全、公共服务业等。涉及的社会情况包括非法使用网络、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2006年12月

6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
管理的行业为无线电行业。社会的主要情况为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缺乏监管;无线电发射设备;已建无线电台站的监管力度弱;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第三人缺乏管理等
2006年12月

7
北京市政务专网管理办法
立法涉及的管理对象:北京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有线政务专网与无线政务专网的运营维护单位、使用有线与无线政务专网的单位
2006年12月

8
山东省信息产业厅
3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杜绝频率浪费、加强有效利用。规范设备的销售渠道、台站设置、治理、混乱等
2007年12月

9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解决信息化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本省的信息化法规体系
2007年12月

10
山东省电子签名管理条例
调整和规范省电子签名的有关问题
2007年12月

11
青岛市信息产业局
1
青岛市信息产业管理办法
引导规范信息产业发展的办法
2007年12月

12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
2
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
主要解决行政机关所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问题,并对社会征信活动作出初步的规范
2007年12月

13
广东省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
涉及部门职责、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设立和划定方法、针对保护区域的管理措施、法律责任
2007年12月

14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1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修订
适时修改和补充信息化建设中需要立法予以调整、规范的内容
2007年12月

15
江苏省信息产业厅
2
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
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为江苏软件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提供法律保障
2006年12月

16
江苏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利用法律规范市场行为,解决信息化监管缺位、市场无序,资源共享,信息安全等问题
2007年12月

17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
2
浙江省信息化条例
解决信息化中存在的问题,健全浙江省的信息化法规体系
2007年12月

18
浙江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调整和规范浙江省的电子政务建设的相关内容
2007年12月

19
宁波市信息产业局
2
宁波市信息化条例
解决信息化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本市的信息化法规体系
2006年12月

20
宁波市关于加快软件产业发展若干意见
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为软件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提供法律保障
2006年12月

21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
2
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调整和规范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行为,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各个流程环节提出具体的要求,形成可操作性的一整套规范和依据
2006年12月

22
福建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
调整和规范福建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的管理行为,保证无线电通信网络点的正常运行等
2006年12月

23
厦门市信息产业局
2
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主要解决行政机关信息的公开问题
2007年12月

24
厦门市政务基础数据库共享使用管理办法
主要解决行政机关信息的共享使用问题
2007年12月

25
江西省信息产业厅
2
江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明确江西省无线电管理各方面的具体管理规定和相关罚则
2007年12月

26
江西省信息化建设管理条例
明确江西省信息化管理的具体规定和罚则
200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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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
2004.11.10 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萍乡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四年十一月十日

萍乡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

2001—2010年是我市实现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的重要时期,矿产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业是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为了充分发挥矿产资源和矿业对我市工业化的支柱作用,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宏观调控和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萍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市相关行业、部门的发展规划,编制了《萍乡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本《规划》以2000年为基准年,2001—2005年为规划期,2006—2010年为规划展望期。《规划》适应范围为本市所辖行政区域。

第一章 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形势

萍乡市位于江西省西部,是湘赣两省经济网络的重要衔接处。萍乡是江南煤炭生产重要基地,素有“江南煤都”的盛誉。属典型的“新型”工矿城市。国土面积3862.99平方千米,占全省面积的2.31%,下辖三县二区,属亚热带湿润性气候,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属湘江和赣江两大水系,以天柱岗—高坑—张家坊分水岭为界,向东或向南流入赣江的有袁水、琴水,向西流入湘江的有渌水、草水和栗水。本区地形为南北高,中部低,并向东西侧倾斜的山地、丘陵和低丘岗地。人口176.11万人,占全省人口数的4.16%,其中农业人口135.27万人,占全市总人口数的76.8%。浙赣铁路横贯全境,319、320国道纵横交叉境内,正在修建的沪瑞高速公路从萍乡北部通过,是华东运输网络通向南方、西南的重要枢纽;邮电通讯业发展迅速,良好的交通,现代化的通讯,促进了我市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
我市是具有光荣传统的革命老区,改革开放以来工农业生产取得了长足发展,社会综合经济实力得到增强,产业结构逐步完善。2000年全市工农业总产值206.73亿元,按可比价计算,年均增长10.9%,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由1995年的3149元增加至2000年的5676元;财政总收入完成7.3亿元,年增长10.6%,全市综合经济实力有了较大的提高。三大产业的结构比例由1995年的19.9∶50.9∶29.2调整到2000年14.4∶54.3∶31.3。
2000年工业总产值158.37亿元,较上年增长4.3%,其中乡镇工业产值占44.17%,矿业是我市重要产业之一,已建成煤炭、建材、工业陶瓷、钢铁等四大矿业体系,全市独立核算采选业产值7.25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4.5%。矿产冶炼与加工业产值42.79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27.02%。
(二)矿产品物流量
2000年销往国内原煤50万吨;省内原煤170万吨,精煤76.57万吨;市内原煤442.88万吨,精煤25万吨。高岭土(陶瓷土)21.48万吨,粉石英2.5万吨,铁矿8.64万吨,水泥用灰岩271万吨。砖瓦用粘土170万立方米, 玻璃用硅质原料20.66万吨,冶金用白云岩10.48万吨,制灰用灰岩65万吨,建筑用石料148.35万立方米,建筑用砂(石)200万立方米。年需外购铁精矿粉165.32万吨,氧化铝0.17万吨,石膏5万吨,高岭土(陶瓷土)1.0万吨。
(三)矿业经济发展潜力分析
根据有关部门预测,我市潜在煤炭资源总量168000万吨,筛选的首批16个预测区预测资源量56000万吨。截止2000年底,全市累计探明基础储量38758.9万吨,资源量10505万吨,保有基础储量24284万吨。我市潜在资源总量及预测资源量和探明基础储量、资源量,以及原煤年产量和人均占有量均居全省首位。具有较大经济潜力的石灰岩矿产,主要赋存于石炭系上统铅山组、二叠系下统茅口组和三叠系下统大冶组三个层位。目前已发现的矿床(点)15处,累计探明储量2.1亿吨,预测储量574.29亿吨;高岭土(陶瓷土)探明储量150.66万吨,成矿地质条件较为有利,按其成因类型分为沉积型和风化残积型两大类。沉积型高岭土主要有二叠系上统乐平组煤层底板和三叠系上统安源组下部紫家冲段,风化残积型主要由酸性脉岩、花岗岩、变质岩风化而成的高岭土;粉石英分布较广,已查明中型矿床2处,矿点10处,探明资源储量1479.4万吨,预测资源总量5000万吨,占赣西地区粉石英总量的32.46%;透闪石是一种理想的低温快烧陶瓷原料,属一种接触变质矿物,矿床预测资源量为1228万吨,有很大的开采价值。另外,白云岩、花岗岩、镁质粘土、耐火粘土等矿产资源都较丰富,但目前有的尚未开发,有的开发以生产原矿和初级产品为主,随着改革开放步伐和工业化进程加快,我市煤炭、水泥用灰岩、粉石英、高岭土(陶瓷土)资源的潜力将充分得到发挥,通过对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应用研究,煤炭实施洁净煤战略、走集约化开采、资源接替和资源储备之路;非金属依靠科技,提高集约化生产程度,矿产品精、深加工和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的开发,形成新的矿业链和经济增长点。我市是江西省中西部开放的窗口,加上劳动力资源丰富,对发展劳动密集型矿业及其矿产品加工业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四)生态环境基础状况
全市森林覆盖率45.8%,水土流失面积43040公顷,占全市国土面积的5.4%,治理面积5000公顷,占水土流失面积的11.6%。全市矿山占地面积21420公顷,矿业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13380公顷,占全市水土流失面积的31.1%,大部分煤矿和非金属矿山废石(矸石)、浮土就地堆放,充斥河沟、山谷,毁坏森林和良田。
(五)矿业城镇可持续发展问题
萍乡是一个以煤炭、建材、工业陶瓷、钢铁为依托而崛起的典型的“一城多镇型”工矿城市,矿业开发带动我市的经济发展,推动了城镇化建设。安源区、上栗、芦溪、莲花县一级城镇随着矿业开发带来的经济活力,适时地进行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发展食品、非金属矿产品深加工和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的开发,因矿业而繁荣,不因矿衰而败落。但有些矿业乡镇因山林破坏、水土流失、耕地减少,自然生态环境恶化,矿山关闭后很难维持当年的繁荣景象,如高坑镇、安源镇、青山镇、湘东镇等因煤矿关闭而面临可持续发展困难问题。
(六)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矿业开发可能作出的贡献
在“九五”期间全市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得到了全面发展,但经济结构不合理,综合竞争能力弱,发展后劲不足;工业化进程滞后,产业结构需进一步调整;农业产业化程度不高;对外开放水平低等仍是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十五”期间,市委、市政府制定了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为动力,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为根本出发点的指导方针,提出全面实施工业富市、三产旺市、开放活市、环境兴市、人才强市的战略,坚定不移地以工业化为核心,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进程,着力壮大支柱产业,以煤炭资源开发为主导,稳定煤炭生产,继续保持“江南重要产煤基地”的地位,大力发展具有本地资源特色的钢铁、电(陶)瓷、浮法玻璃、水泥等产业,加大发展石料业、砂石业、粉体材料和其他非金属矿产精深加工业,延长产业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扩大社会就业领域,壮大全市整体经济实力。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
(一)矿产资源基本特点及优势
截止2000年底已发现矿产41种,矿产地285处,按矿山保有储量划分为:中型6处、小型81处,另有矿点162处,矿化点(或情报点)36处。其中探明资源储量14种,已列入省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矿种11种,探明工业矿床87处。
我市矿产资源有四大特点:一是矿种较多,但探明储量的矿种较少;二是以煤炭资源和非金属矿产为主;三是矿产资源的分布具有区域性,可分为中、南、北三区格局。中部地区:以煤、石灰岩、白云岩、钴、粉石英、高岭土(陶瓷土)、矿泉水、耐火粘土为主,钨、钼、金、滑石为次,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占全市的49.17%。南部地区:以铁矿、石灰岩为主,大理岩、粉石英、煤、矿泉水次之,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占全市的23.76%。北部地区:以石灰岩、大理岩、镁质粘土等非金属矿产资源为主,煤炭次之,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占全市27.07%;四是主要矿产分布相对集中,开发利用条件较好,交通便利,劳动力充裕,水电供应有保障。
在省内具优势的矿种有:煤、水泥用灰岩和粉石英三种。
煤:区内含煤岩系分布广泛,有三个聚煤期,早石炭世的测水系,无工业价值。晚二叠世的乐平煤系及晚三叠世的安源煤系,为主要聚煤期,出露面积达803.24平方千米,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0.79%,潜在煤炭资源总量168000万吨,截止2000年底累计探明储量38758.9万吨,保有基础储量24284万吨。2000年原煤产量662.9万吨,人均占有量3764公斤。
水泥用灰岩:赋存于石炭系上统铅山组、二叠系下统茅口组、三叠系下统大冶组三个层位,探明储量21000万吨,预测资源量574.29亿吨。
粉石英:已查明中型矿床2处,矿点10处,探明资源储量1479.4万吨,预测资源总量5000万吨以上,占赣西地区粉石英总量的32.46%。
区内优势的矿种有:石灰岩、白云岩、高岭土(陶瓷土)、建筑用砂和矿泉水。
具潜在经济优势的矿种有:钴矿、冶金用白云岩、大理岩、耐火粘土。
较大资源潜力的矿种:花岗岩、铁矿、粘土、金、银、铜多金属。
(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及勘查情况
解放前和建国后共有24个地勘单位和地质院校在萍乡地区作了大量的地质工作。在完成全市1/20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水文地质调查、重力测量、1/10万水系沉积物地球化学测量和1/5万航空磁测基础上,完成了1/5万区域地质调查图幅5.5幅,计2488.75平方千米,占全市国土面积的64.43%;完成1/5万矿产调查1200平方千米,对煤、水泥用灰岩、粉石英、铁矿、钴矿、白云岩等矿产进行过不同程度的勘查工作,同时对煤、非金属两类优势矿产作了成矿预测和远景规划,提交各类地质矿产报告71份,其中详勘(精查)13份,初勘9份,详查24份,普查(普终)25份。另有概查简报14份,矿点检查32份,踏勘87份,为发展萍乡矿业提供了大量的地质矿产资料依据。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全市开发利用矿种数21种,占已发现矿产的51.2%,已利用矿区数65处,占已查明资源储量矿区数的75%。煤炭资源利用率91.23%,已探明的石灰岩、高岭土(陶瓷土)资源利用率55.5%,赤铁矿利用率10%,粉石英部分利用;尚未开发利用的矿种有:透闪石、滑石、大理岩等。
2、矿山数量、规模及性质
全市已建成各类矿山企业910个,占全省矿山数的13%。其中:中型矿山5个(煤矿),占矿山总数的0.55%,小型矿山905个,占矿山总数的99.45%;小型矿山中有煤矿337个,占矿山总数的37%;建材类非金属矿山564个,占矿山总数的61.97%;矿泉水4个,占矿山总数的0.43%。按企业性质分为国有矿山企业28个,占矿山总数的3.1%;乡镇集体、私营企业(含股份制、个体企业)882个,占矿山总数的96.92%。
3、主要矿产品生产状况
全市各类固体矿产年开采总量1601.40万吨,其中:煤炭设计生产能力907.40万吨/年(国有矿山327万吨,乡镇小井530.40万吨),实际生产原煤662.90万吨(省属国有矿山219.41万吨,地方国有矿山59.70万吨,乡镇小井382.89万吨),其中烟煤296.31万吨,无烟煤366.50万吨,产焦炭21.21万吨,炭黑0.52万吨,精煤101.57万吨,煤气8252万米3。
铁:铁矿石设计生产能力20万吨/年,实际生产8.64万吨,冶炼生铁能力78.91万吨,钢80.32万吨,钢坯90万吨。
水泥用灰岩:设计生产能力320万吨/年,实际生产271万吨,生产水泥292.6万吨,水泥制品13.66万立方米。
粉石英:设计生产能力3万吨/年,实际生产2.5万吨。
高岭土(陶瓷土):设计生产能力20.5万吨/年,实际生产21.48万吨,生产釉面砖23.03万立方米;工业陶瓷14.60万吨,日用陶瓷48万件。
砖瓦用粘土:设计生产能力205万立方米/年,实际生产170万立方米,制砖108029万块,制瓦3900万片。
建筑用石料:设计生产能力164万立方米/年,实际生产148.35万立方米。
其他建材生产量:轻质碳酸钙1.3万吨/年,玻璃用硅质原料0.66万吨,冶金用白云石10.48万吨,建筑用石灰60万吨,平板玻璃258.43万重量箱,安全玻璃3.47万平方米,耐火材料制品3182吨。
矿泉水:全区4个矿泉水厂,实际年生产矿泉水18.16万吨。
4、矿产资源利用率
(1)资源储量采矿回采率
根据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和对矿山“三率”考核的资料,主要矿产实际采矿回采率为:
国有煤矿一般为54.7—73.4%,乡镇煤矿为51—76.5%。
水泥用灰岩一般为82—83%,建筑用石料一般为50—60%,铁矿为79%。
(2)选矿回收率
煤洗、选回收率一般为70—80%;高岭土(陶瓷土)选矿回收率70%;粉石英选矿回收率50—55%;铁矿选矿回收率86.24%。
(3)采矿贫化率:煤炭采矿含矸率2~3%。
(4)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及治理情况
利用煤矸石及尾砂发电和制砖,年消耗60—70万吨,提高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
2000年全市矿山废石排放量200万吨,尾砂排放量25万吨,废水排放量2902.28万吨,累计废石积存量5000万吨,占全省积存量的4.17%。其中煤矿山废石积存量3500万吨,占全市废石积存量的70%。全市矿业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13380公顷,存在塌陷隐患的采空区面积18.8公顷。
各级政府加强了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管,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累计14945万元,大部分矿山废水达标排放,废水达标排放量为2486.35万吨,达标率为85.67%,工业废水处理回用量8445万吨。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10622吨,工业二氧化硫去除量4767吨,二氧化硫除去率为44.88%,闭坑矿山复垦造林绿化面积457公顷。
尽管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生态环境状况正在由环境质量总体恶化、局部好转,向环境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基本控制和有所改善转变。但由于我市矿山三废排放量、积存量大,特别是煤矿山和大量非金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任务仍然很重。
(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市内主要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保证程度呈下降的趋势,正在从基本保障需要转到难以满足需求,主要矿产煤的储量增长速度远低于储量消耗速度。省属国有煤矿高坑、安源、青山、巨源等煤矿资源已近枯竭,市、县(区)属地方国有煤矿相继进入衰老期,有25%矿山已经关闭,余下的矿山中有87.5%达不到设计生产规模,总的设计生产能力117万吨/年,实际生产量59.7万吨/年,尤其是县(区)国有煤矿地质研究程度差,勘查程度低。煤炭产量的增长速度又远低于市场需求增长速度,出现了严重的“寅吃卯粮”的现象。由于可供工业利用的玻璃用硅质原料和铁矿资源紧缺,我市浮化玻璃厂的重要原料玻璃用硅质原料100%依靠外地供给,冶金用铁矿石98%依靠进口,从而影响了我市冶金和玻璃工业的发展。
2、地质勘查未能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勘查投入机制,矿产勘查投入严重不足。矿产资源勘查缺乏活力,区内地质研究程度停留在80年代初的水平,新发现的矿产地和新增矿产储量很少,缺少新建矿山煤炭资源储量后备基地。
3、矿业结构不合理。尤其是高岭土(陶瓷土)、粉石英等非金属矿业开发不能适应建材工业发展的需要,资源优势没有充分发挥。矿产品结构单一,加工程度低,经营粗放,外销矿产品以廉价原矿和初级产品为主,矿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低,矿产资源优势未能真正转化为经济优势。
4、矿业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矿业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具有一定竞争能力的矿山企业和集团公司少。
5、矿产资源开采方式粗放。一是矿山数量多,企业经济效益低;二是大矿小开,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三是技术装备落后,集约化程度低。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不高,部分煤矿和非金属矿山存在采易弃难、采矿回采率低、综合利用程度差和存在乱采滥挖、浪费矿产资源的现象。
7、矿山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全市矿山占地面积21420公顷,矿业活动造成水土流失面积13380公顷,占全市国土面积的3.5%,占全市水土流失面积的31.1%,局部出现了大面积的水土流失,采矿还引发地面塌陷、地裂缝、滑坡和泥石流等次生地质灾害。
三、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预测及可供性分析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经济形势对矿产资源需求趋势分析
规划期间,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发展,主要矿产品的产量和需求量将有较大的增长。根据我市钢铁、水泥、玻璃、陶瓷工业成倍扩大生产的发展需求,预测增长1倍以上或较大增长的有铁矿、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硅质原料、粉石英、冶金用白云岩、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石膏、矿泉水。
原煤年产量600万吨,2001—2010年需要煤炭资源基础储量8000万吨。2005年规划目标期预测主要矿产品年产量和需求量,预测产量:原煤产量600万吨,水泥用灰岩936万吨,熔剂用灰岩24万吨,制灰用灰岩85万吨,冶金用白云岩20万吨,粉石英5万吨,铁矿10万吨,高岭土(陶瓷土)40万吨,水泥配料用粘土95.44万吨,耐火粘土0.92万吨,建筑用石料71.4万立方米,建筑用砂(石)100万立方米,砖瓦用粘土181.8万立方米,矿泉水35万吨。预测需求量:原煤400万吨(计划上调配原煤170万吨),水泥用灰岩936万吨,熔剂用灰岩24万吨,制灰用灰岩85万吨,建筑用石料71.4万立方米,冶金用白云岩20万吨,玻璃用硅质原料25万吨,粉石英5万吨,富铁矿540万吨,高岭土(陶瓷土)40万吨,水泥配料用粘土95.44万吨;砖瓦用粘土181.8万立方米,耐火粘土0.92万吨,矿泉水35万吨;石膏35万吨,建筑用砂(石)200—300万立方米。
(二)产业结构调整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影响
鼓励开采的水泥用灰岩、玻璃用硅质原料、粉石英、高岭土(陶瓷土)、白云岩、矿泉水等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开发将出现新的局面,不仅开采量会有较大的增长,产品档次也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国家控制开采的煤炭资源,鉴于我市煤炭生产所处的战略地位和工业发展及上调省计划任务的需求,实施集约化开采,采取改造、联合、重组后,减少50%的矿山数,还可以扩大生产规模,提高资源回采率,稳定煤炭生产。我市紧缺的铁矿、玻璃用硅质原料矿产资源,经过矿业结构调整后,鼓励开采崇源至庙山磁铁矿,并加强泥盆系上统锡矿山组石英砂等玻璃用硅质原料矿产资源的勘查,有望在本辖区内解决部分原料,必将促进建材工业和冶金工业成倍发展。
(三)采选冶技术提高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影响
煤炭开发以提高原煤入选率和洗精煤产量,实施集约化开发,扩大生产能力的时机已经成熟,推广洁净化、煤炭液化、水煤浆型煤技术改造势在必行,将促进实施洁净化产业化、减少环境污染,实现具有中国特色能源发展战略。随着建材工业和工业陶瓷的发展,我市水泥用灰岩、玻璃用硅质原料、高岭土(陶瓷土)、粉石英等主要非金属矿产洗选和深加工技术的提高,从原来的初加工发展为精深加工,增加矿产品种,将进一步提高矿业的经济效益。
(四)矿产资源保证程度分析
1、矿产资源储量评价
我市列入省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矿种有11种主要矿产资源,储量占资源储量的比例分别为:煤占31.1%,铁占10.60%,熔剂灰岩占13.65%,冶金用白云岩占6.22%,水泥用灰岩占30.79%,高岭土(陶瓷土)占9.9%,水泥配料用粘土占38.96%,耐火粘土、粉石英、钴仅查明矿产资源量。我市优势矿产煤炭资源的基础储量占总资源储量的79.54%,次边际或内蕴经济的资源量占总资源储量的20.46%。
2、保证程度分析
至2010年对国民经济建设有充分保证的矿种有水泥用灰岩、白云岩、粉石英、建筑用石料、矿泉水和水泥配料用粘土;能基本保证的矿种有煤、高岭土(陶瓷土)、熔剂用灰岩、耐火粘土;短缺矿种有富铁矿、石膏、平板玻璃用硅质原料、萤石等矿产。
(五)本市矿产资源及矿业发展潜力评价
除煤、水泥用灰岩、白云岩等优势矿产外,我市的粉石英、高岭土(陶瓷土)、矿泉水和耐火粘土在矿业发展中潜力较大,虽然探明储量较少,但成矿地质条件好,找矿前景乐观。金、银、铜多金属、钼、钨矿点、矿化点及重砂和物化探异常较多,尤其在湘东区东桥—白竺和芦溪张家坊—华云一带贵金属矿产和多金属矿产成矿地质条件好,有一定找矿潜力。另外,据地震资料和地质构造分析,在老地层推覆体之下可能存在隐伏煤田。通过适当的地质勘查投入,有望在萍乡境内找到新的隐伏煤田。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资源利用总方针,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稳定煤炭产业,做强做大非金属矿业,加速发展矿产品精深加工业,强化煤炭、建材、工业陶瓷、钢铁主导产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力度,提高资源保障能力;以矿业经济的振兴,促进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规划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地区特色原则。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我市矿产资源的分布特点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区位优势,突出稳定煤炭产量和非金属矿产精深加工,提高矿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以减少资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
(二)科技创新原则。坚持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提高竞争能力和管理水平,依靠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提高资源采选冶水平,发展矿产品精深加工,提高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
(三)效益统筹、环境优先原则。在注重矿产资源开发经济效益的同时,建立并严格执行污染防治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监督矿山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义务,走绿色矿业之路。
(四)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原则。大力培育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和矿业资本市场,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制止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根据市场需求适时调整矿产品总量、产品结构和销售策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
(五)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原则。根据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本市相关部门规划要求,本市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目标和有关指标与上述相关规划作好衔接。
(六)可操作性原则。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结合本市矿产资源特点及分布特征和开发利用现状及其存在问题,以及市场需求等实际,具体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
三、规划目标
总目标:坚持以发展为主题,以工业化为核心,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建设高效有力的矿产资源宏观调控体系,保障矿产资源的有效供给和优化配置,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继续保持煤炭产量在全省的主体地位,建设省内重要的煤炭、钢铁、水泥、浮法玻璃、工业陶瓷等矿产品生产基地。
(一)2005年规划目标
1、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目标
坚持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矿产勘查分开运行。推荐开展风景旅游区旅游地质调查和重要矿产远景区地质矿产调查,建议开展地质灾害和环境地质专项调查,争取开展农业地质调查评价等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同时要初步建立商业性矿产勘查新机制,以招商引资大力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规划期间,推荐战略性矿产调查评价4处(其中:隐伏煤田1处、贵金属矿3处),建议引用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7处(其中:隐伏煤田5处、水泥用灰岩1处、多金属矿1处),提供小型以上后备矿产地8处。提交资源量:煤3000—4000万吨、水泥用灰岩5000万吨,力争在铜多金属、贵金属矿产和玻璃用硅质原料等矿种的调查评价与勘查方面有较大的进展。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目标
2005年固体矿产矿石开采总量2664.88万吨,较2000年增长66.41%,独立核算矿业产品销售总产值93.4亿元,其中采选业产值15.36亿元,较2000年增长111.86%。冶炼加工业产值78.04亿元,较2000年增长82.38%。
3、矿业结构调整目标
全市矿山总数由2000年910个减至600个,较2000年减少34%(其中煤矿数较2000年减少50%)。非金属矿产精深加工产品在销售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到24.48%,其他矿种高质量、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比例明显提高,原矿产值与矿产品加工业产值比由1∶1.5左右,提高到1∶2.5。
4、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目标
为确保矿山“三率”考核达标,切实开展储量核查检测工作,实现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提高3—5%,其中:国有煤矿提高3%,乡镇煤矿提高4%,非金属矿产提高3—5%。选矿回收率提高2—5%,其中:铁矿和高岭土提高2%,洗煤提高3%,粉石英提高5%。
5、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目标
健全和完善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网络,矿山环境监督得到加强。不再新立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矿山“三废”排放控制在规定指标内,尾砂要求入尾砂库安全存放。规划期内完成高坑—安源、白源、青山、巨源,黄冲—焦源等七个矿山采煤区和湘东城区因采矿造成地表沉陷区的环境地质调查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全市矿山复垦面积新增3645公顷,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27.24%以上,矿山次生地质灾害明显减少。
6、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
(二)2010年远景目标
到2010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改革开放力度进一步加大,以商业性勘查为主体的矿产勘查新格局基本形成,矿产资源可供性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以粉石英、玻璃用硅质原料、高岭土(陶瓷土)、水泥用灰岩、白云岩、矿泉水和煤等非金属矿产资源为依托,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产业带,非金属矿产品精深加工和延伸相关产业:浮法玻璃、工业陶瓷、水泥等建材产业和钢铁工业及矿泉水产业都已形成规模,原矿产品向选冶炼产品转化率达43.83%,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基本实现根本性转变,矿山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第三章 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实现公益性地质调查和商业性矿产勘查分开运行、互相促进和良性循环,大力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为我市经济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一、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地方政府勘查资金,开展全市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一)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推荐湘东幅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申报拟建武功山地质公园的旅游地质调查和贵金属、多金属重要远景区、长木岭隐伏煤田矿产资源调查及开展矿山生态环境调查监测,开展两县一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并对采矿影响严重的安源—高坑、青山、白源、黄冲—焦源等地区地表沉陷进行专项调查,为环境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提供基础资料和科学数据。
(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以煤炭、金、银、铜、铅、锌贵多金属矿产为主攻矿种,主要选择靶区为安源区长木岭地区、杨岐山(东段)的隐伏煤田;湘东麻山——东桥、上栗妙岭——雷公岭——张家塘一带贵多金属矿产调查。通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预期新增资源量3873万吨,提交贵多金属后备矿产基地3~4处。
(三)开展农业地质调查评价,选择具有代表性地区,开展对母岩、风化程度、土壤的微量元素及含量、地球化学特征及地形与农作物及果实品质的关系调查评价,为大面积开展农业地质调查评价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一)在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并积极引导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加强对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支持、规范和引导,促进矿产资源勘查的市场化进程,逐步形成商业性矿产勘查的主体地位。实行矿产资源勘查谁投入、谁受益、谁优先按照法定程序取得采矿权的政策。利用社会资金、民间资金开展水泥用灰岩、粉石英、玻璃用硅质原料、白云岩、高岭土(陶瓷土)等重要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商业性勘查。
(二)鼓励在老、边、穷地区和资源集中区开展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勘查的矿种有优质环保煤、水泥用灰岩、平板玻璃用硅质原料、高岭土(陶瓷土)、金、银、铜多金属。
(三)为突出优势矿产煤炭资源,满足中型以上矿山的资源接替和新建6—9万吨井型的煤炭资源需求,除鼓励老矿区加强矿区外围及深部资源勘查外,规划筛选推荐有一定资源量、但储量级别较低的上栗山口、柳源冲、湘东灯芯桥、莲花湖田等5个优质煤勘查区。鼓励开展安源杨梅岭、湘东五里亭——龙洞岭、芦溪珠亭山——银河、上栗福田——东源、莲花南部等地区的水泥用灰岩、白云岩勘查。
(四)支持萍—乐坳陷带石油、天然气以及煤气层矿产资源风险勘查。
(五)限制在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重要工业、大型水利工程及中大型市政工程附近一定距离内,铁路、重要公路、重要河流及堤坝两侧一定距离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开展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严禁在军事禁区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保护区内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三、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
我市短缺富铁矿、玻璃用硅质原料、石膏、长石及芒硝、纯碱等原料,主要依靠市外、省外或国外购进。要抓住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契机,进一步完善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市外或国外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基地,锁定两头,切实建立原料市场和销售市场,降低中间环节,建成稳定供应原料基地,与国际、国内福建、广东、安徽、湖南、省内和湖南长沙、溆浦等地形成中长期的战略伙伴关系,充分利用外地资源,稳定购进渠道,对我市紧缺的富铁矿和玻璃用硅质原料等大宗矿产资源,做到供矿来源多元化,保障我市经济长期、稳定、安全运行和持续发展。

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以市场为导向,结构调整为主线,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动力,加大宏观调控力度,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一、开发利用方向
保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鼓励开采国家急需、市场短缺和企业需要的矿产,限制开采供过于求和造成矿山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矿产资源。
(一)根据市场需求和我市矿产资源的实际情况,发挥水泥用灰岩、白云岩、粉石英、大理岩、高岭土(陶瓷土)等非金属矿产及矿泉水资源的优势,加大开发力度。
水泥用灰岩:加大安源青山杨梅岭、青峰—泉田、上栗福田—东源、芦溪珠亭山—银河、湘东五里亭—龙硐岭、狮形山、莲花南部琴水等7个水泥生产基地的石灰岩开采力度,扩大生产规模,年产石灰岩936万吨,以满足上栗福田“江西正大水泥有限公司”300万吨/年生产线和“湘东龙峒岭远萍水泥有限公司”120万吨/年生产线及其他五个60万吨/年生产线水泥厂的需求。
高岭土(陶瓷土)矿:年产高岭土(陶瓷土)40万吨,大力发展工业陶瓷和高岭土精深加工,发展填剂、涂料产品。
玻璃用硅质原料:为满足浮法玻璃工业急需,在矿产资源勘查有所突破的前提下,力争满足我市骨干建材浮法玻璃厂20%玻璃用硅质原料市场需求。
花岗岩:根据市场需求,鼓励开采花岗岩用作铁路路基建筑石料,年产花岗石建筑石料20万立方米。
建筑用石料:鼓励开采石英砂岩、白云质灰岩、条带状硅质灰岩。
粉石英:为满足市场需求,年产粉石英5万吨。
建筑用砂(石):年产砂石420万立方米,引导砂石开采企业向芦溪宣风至江架台一带一、二级阶地砂(石)资源丰富地区集中,加大开发力度,初步建成我市砂石生产基地。
矿泉水:打开销路,扩大产量,年产矿泉水35万吨,在2000年的基础上翻一翻。
(二)鼓励开采环保型煤炭资源。根据国家关井压产政策,对年生产能力小于3万吨,对布局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采矿方法落后、回采率低、资源浪费大的小煤井,采取改造、重组、联合、兼并等方式,实施集约化开发,扩大单井生产规模,提高资源回采率和利用率。根据资源和省、市市场需求条件,规划年产原煤600万吨。
(三)地下水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要考虑区内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城市发展规划、地下水位降幅及补给程度和地质环境问题等因素,将:萍乡、湘东、上栗、莲花新规划区和老城区中未开发岩溶地下水的地段内,具备岩溶塌陷基本地质结构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地段;老城区中已开发的水资源地段,开采井密集、开采量大、地面塌陷形变比较严重的地段,划为禁采区;现有机井应予以关闭,并禁止打岩溶水新井。已开发的地下水资源的老城区,经长期抽水实践证明没有发生地面塌陷形变或地面塌陷形变轻微并已经稳定的地段划为限采区;对现有机井进行论证,严格控制取水量,禁止打岩溶水新井。另外,第四系孔隙水、非岩溶基岩裂隙,取水井深度不得超过下伏岩溶顶面。
(四)限制开采高灰分、高硫劣质煤,禁止新建含硫量≥3.0%的煤矿山。禁止开采可耕地砖瓦用粘土。严禁将质纯石灰岩、白云岩等作建筑用石料开采。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
(一)矿业经济规划区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市资源分布及矿业经济现状,内、外部建设条件和市场条件等因素将我市划分3个矿业经济规划区,重点建设2个省级重要生产基地,25个市内重要矿产品生产基地。
1、中部矿业经济规划区
沿浙赣铁路南北两侧,包括东起芦溪宣风,经安源区白源、青山,西至湘东区老关。主要开采煤、水泥用灰岩、粉石英、白云岩、玻璃用硅质原料、高岭土(陶瓷土)、石英砂岩、河砂石等资源,重点建设14个矿产品生产基地。
(1)以思古塘煤矿区、高安煤田—白源井田、青马煤田、胡家坊煤产地等地区的煤炭资源为基础,建设4个煤炭生产基地,年产原煤375万吨,洗炼精煤150万吨。
(2)以珠亭山—银河、青山杨梅岭—青峰、五里亭—龙硐岭、狮形山等地区水泥用灰岩资源为基础,建设4个水泥生产基地,年产水泥360万吨,年开采水泥用灰岩468万吨。
(3)以荷家塘粉石英、南坑—上埠高岭土(陶瓷土)等地区非金属矿产资源为基础,建设2个非金属矿产生产基地,年产粉石英5万吨,高岭土(陶瓷土)30万吨。
(4)以江架台河砂、坪村罗卜坑白云质灰岩、善洲变质石英砂岩和湘东大江边建筑用砂等非金属矿产资源为基础,建设4个建筑用砂(石)生产基地,年生产建筑用砂200万立方米,建筑用石料100万立方米。
2、北部矿业经济规划区
包括上栗县金山—高山、黄冲—大岭上、杨岐—桐木焦源、福田—东源地区,主要采煤炭、水泥用灰岩和建筑用石材,重点建设6个矿产品生产基地。
(1)以高山勘探区、黄冲—大岭上煤矿区、杨岐山煤矿区、焦源煤矿区等地区的煤炭资源为基础,建设4个煤炭生产基地,年产原煤80万吨。
(2)以福田—东源一带水泥用灰岩、石灰岩矿产资源为基础,重点建设2个水泥用灰岩和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产品生产基地,年产水泥300万吨,年开采水泥用灰岩39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200万立方米。
3、南部矿业经济规划区
包括武功隆起南部和莲花县辖区内,主要开采煤和水泥用灰岩、大理石、粉石英、建筑用石料及砖瓦用粘土等矿产资源,重点建设5个矿产品生产基地。
(1)以峙垅—长埠一带煤炭资源为基础,建设1个煤炭生产基地,年产原煤50万吨。
(2)以琴水等地区水泥用灰岩和建筑石料用灰岩及砖瓦粘土等矿产资源为基础,建设2个矿产品生产基地,年产水泥60万吨,年开采水泥用灰岩78万吨,年产建筑用石料50万立方米,砖瓦50000万块(片)。
(3)以闪石粉石英、屏风岭大理岩等地区非金属矿产资源为基础,建设2个矿产品生产基地,年生产粉石英1—2万吨,年生产大理石荒料10万立方米。
(二)开采规划分区
1、开采规划分区划分条件
根据矿产资源特点、开发现状和发展需要及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程度,资源开发将矿产地划分为鼓励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三区以外为允许开采区,做到鼓励开采区内整合,限制开采区内收缩,禁止开采区关停。
(1)鼓励开采区:
矿产资源丰富、储量可靠,分布集中并有一定的资源前景,属国家或省、市急缺的矿种,市场容量大,前景看好,矿产品有较稳定销售渠道和依托的后续加工业;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易于形成规模化经营、资源开发效益好,并能有效控制对矿山生态环境的影响。
鼓励开采区内可适当提高开采强度,增加生产量。
(2)限制开采区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开采的矿种,开采技术条件和综合开发利用条件不成熟的矿区;资源量有限需要保护的地方特色矿产;开采过程中对生态环境有较大的 影响和地质灾害易发区,但是采取措施可以治理和防治的矿区。
限制开采区内的矿产原则上不得扩大生产能力,不再审批设立新的矿山企业。
(3)禁止开采区
国家规定禁止开发的矿种和区域,市场严重供过于求矿产;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重大影响且又难以恢复治理的;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划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军事禁区内、地质灾害危险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路、铁路、重要水库、重要水源地的一定范围内;城市建设规划区内及其他禁区内。
(4)允许开采区
上述以外的地区为允许开采区,但在允许开采区内不允许开采国家规定的限制开采矿种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开采项目。不允许设立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不相适应的矿山企业。
2、开采规划分区的划分
全市共划定鼓励开采区34个,限制开采区9个,禁止开采区4个。
(1)鼓励开采区(34个)
其中煤21个,水泥用灰岩5个,粉石英2个,高岭土(陶瓷土)1个,铁锰矿1个,建筑用河砂(石)1个,建筑用石料2个,矿泉水1个。
(2)限制开采区(9个)
有白源、大屏山、枫桥、狮子岭(西段)、三田、莲花茶坪煤矿区,福田、道田石灰岩矿区,妙泉粉石英矿区。
(3)禁止开采区(4个)
有安源经济开发区(含高科技工业园)、天堂湖周边煤矿,高步岭高岭土(陶瓷土)矿区;屏风岭冶金用白云岩矿区。此外,上栗福田、杨岐、湘东道田,安源青山,莲花坪里、荷塘等地区的水泥用灰岩禁止用作建筑用石料开采,还有16个重要的市政工程和风景旅游区(点)限定范围内亦属禁止开采区。
三、矿业结构调整与优化
(一)规模结构调整方向
将矿山生产规模按规划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进行调整,新建矿山开采规模不得低于规划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对规模较小的乡镇煤矿和非金属矿山结构调整的基本要求是通过资产重组、兼并、联合做大,实行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依法治理整顿、关闭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小矿山,严禁大矿小开。
符合下列条件的小矿山在规划期内责令其限期改造或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1、不符合法定办矿条件、布局不合理的;
2、采选技术工艺落后,资源回收率低,严重浪费矿产资源的;
3、对矿山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且无恢复治理能力的;
4、安全隐患严重且目前无有力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的;
5、开采规模达不到本规划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的;
6、产品档次低、经济效益差,且无力缴纳各种税费的;
7、规划期内资源枯竭的小矿山。
根据上述原则,规划期内关闭各类小矿山310个,矿山数由910个减至600个,减少34%(其中煤矿数减少50%)。
同时,通过重组、联合、兼并等改革措施建设特大型水泥用灰岩矿山1个,中型水泥用灰岩矿山5个,年产9万吨以上煤矿3个,年产6万吨以上煤矿7个。
矿业规模结构调整方向是集团化和专业化相统一,大中小协调发展,通过企业的改造、合资合作和内引外联实现集团化经营。
(二)产品结构调整方向
矿产品结构调整的总原则是适应市场需求,瞄准科技发展前缘,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发展高科技和高附加值产品,提高资源的经济效益和产品竞争力。煤炭开发要由数量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提高原煤入选率和洗精煤产量,规划期内原煤入选率提高到35.72%,洗精煤产量150万吨/年。非金属矿产品要向高科技、高附加值的精深加工发展。鼓励发展结构陶瓷、功能陶瓷、电子工业陶瓷材料、环保和生产工程用多孔陶瓷,以及已有基础的氧化铝、氧化锆、分子筛、矿化碴等各类产品。大力发展煤矸石、煤渣制砖以及生产高强、轻质、多功能、低能耗的新型墙体材料,取替粘土实心砖。
(三)技术结构调整方向
矿业技术结构调整的原则是:依靠科技进步,突出技术创新,引进人才、先进技术和设备,改造传统“作坊式”,提高科技含量。
1、加大煤炭清洁利用技术研究开发力度,大力发展煤炭洗选、型煤、动力配煤、水煤浆、煤炭气化和液化等洁净煤技术,逐步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水平和利用率,洗选率提高到35.72%。
2、非金属矿产建材行业,逐步淘汰机立窑,在波尔窑、中空窑等落后的工艺,禁止新建、扩建立窑生产线,鼓励发展新型干法窑外分解大型水泥生产项目,切实做好实施新标准和ISO胶砂强度检测工作,使水泥质量尽快与国际接轨。淘汰引上工艺、平拉工艺、小型格法工艺等落后玻璃工艺,发展“洛阳浮法”玻璃技术,增加新产品和新品种,提高浮法玻璃产品质量。
3、采用现代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方式,规模集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重点发展结构陶瓷和功能陶瓷、电子工业陶瓷材料、环保和生产工程用多孔陶瓷,以及已有基础的氧化铝、氧化锆、分子筛、碳化硅等系列产品。
四、新建矿山准入条件
颁发采矿许可证,设立新矿山必须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一)法律、法规条件
设立新矿山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划规定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不设立国家明令禁止的采、选、冶项目,不在本规划划定的禁采区、限采区内设新矿山,一个开采区块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主体,不能设立多个采矿权。
(二)符合规划条件
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区域布局及开采规划分区;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矿产资源储量相适应,不得低于《规划》确定的相应矿种矿区储量规模的最低开采规模,不允许大矿小开。
(三)技术条件
有经过按规定认定的地质矿产勘查储量报告;有经审查批准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包括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行的技术方案、经济合理、效益最佳的采选方案;符合规定要求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设计指标、共伴生矿产及尾矿的综合利用方案或有效保护方案;矿山安全生产措施等。
(四)资质条件
具有与新开采矿产资源相适应的资金、技术、人才和装备条件。
(五)环保条件
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有切实可行的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地质灾害防治和安全防护措施。
五、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矿山企业必须按批准的矿山设计或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利用必须达到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所规定的要求。鼓励矿山企业不断提高矿山“三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一般非金属矿山对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应向实现无废渣矿山目标努力。
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矿山“三率”考核体系,制定考核制度和措施,确保矿山“三率”考核达标。按照国家有关矿业政策及《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等规定,为矿山企业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和综合利用水平给予优惠政策和保障。

第五章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一、总要求
强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走“绿色矿业”之路,促进矿业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遵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和“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督促矿山履行环境保护、占用土地复垦、次生地质灾害防治等法定义务。加强矿山及其相关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积极引导矿山企业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加强环境保护技术方法研究,按市政府对煤矿企业采矿造成地面沉陷区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综合治理。
加强全市矿山生态环境现状调查评价,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全市生态环境发展的总目标体系,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综合治理、分步实施,建立并完善矿山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监测和报告制度。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以及新建矿山收取土地复垦费现有矿山收取履约保证金和排污收费等制度,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积极推进实施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按照市《采煤沉陷综合治理规划》和江西省煤炭设计院提交的《萍乡市矿区采煤沉陷情况报告》结论,选择高坑—安源、白源、青山、巨源和黄冲—焦源等五个煤矿区进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试点,推进全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二、新建矿山
(一)新建矿山对环境影响的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禁止或限制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1、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地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2、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矿产资源和堆放废石、废渣、尾砂等;
3、禁止新设立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严格控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4、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开采矿产资源,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5、禁止土法采选冶炼金矿和土法炼砷、硫、铅锌矿等。
禁止新建矿山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审批机关一律不予审批。限制新建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除环境影响报告评估外,还要有针对性防治方案,并经国土资源、环保、水保等部门严格审查同意后方可立项。
(二)加强环保影响评估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新立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论证,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评估。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论证矿产资源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经济损益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执行国家认定的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和技术标准,并经环保部门审批。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必须论证矿产资源开发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特别是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及强度进行论证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必须包括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次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矿山环境影响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必须在矿产资源开发可行性研究阶段一并完成。
(三)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矿山企业应根据矿山影响报告的要求,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与设计矿产开采方案同时实施,做到环保设施和预防工程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定有效防治措施,合理选择废石、废渣堆放场地和尾砂库位置,制订矿坑水、选矿废水治理方案。对因采矿造成的水土流失制订复垦还田、矿山还绿的工作计划。矿山闭坑、停采前应组织国土、环保、水保部门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是否达标进行检查验收。
三、现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一)加强监督检查
要加强矿山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矿山企业环保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体系。对无环保措施或措施不得力造成矿山环境进一步恶化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吊销采矿许可证,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建立矿山环保检查报告制度,矿山企业年度报告应包括矿山环保工作内容,并将环保作为矿山企业年检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对超标排污,要查明原因,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的要依法查处。
(二)控制“三废”排放
“十五”期间,“矿山‘三废’按省或市规定的排放标准达标排放;并控制在省或市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之内。”矿山企业要制定科学的“三废”排放方案,控制排放总量,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尾砂入库存放,确保尾砂库安全,防止尾砂外泄。废石、废渣要堆放稳固,场地合理。与周围自然环境相协调,尽可能利用不能耕作的土地,废水应经处理达标排放,严禁直接排出。废水应尽可能循环使用,提高重复使用率。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氟化物等可溶性有害物质的废水、废石、废渣、尾砂等应进行严格处理,严禁直接埋入地下或注入其他水体。鼓励矿山企业对“三废”的综合利用,变废为宝。
(三)防止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
矿山应建立矿山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防治系统,对矿山环境影响和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另一方面,实行防灾预案制度,建立抗灾救灾机构,制定临灾应急措施,减少灾害损失。
(四)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引导矿山企业增加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完善环保设施,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推广应用先进的“三废”处理和回收利用技术设备。建立并执行土地复垦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履约保证金制度,根据不同矿产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程度,收取履约保证金,在现有矿山试行,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闭坑和重点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我市有安源煤矿等7个老矿区,经江西省煤炭设计院界定采煤沉陷区范围分为高坑—安源煤田的八方井、张家湾、王家源村、高坑村、民主村、火车村等沉陷区面积3050公顷;青山煤矿(含谷皮冲井)的青山村、略下村、上马村等沉陷区面积1180公顷;白源煤矿的源壁村、横板村、贺家冲地区沉陷面积720公顷;巨源煤矿的鸟岗村、腊市村、明塘村、巨源村等沉陷区面积1220公顷;黄冲—焦源井田的保护村、黄冲村、金鸡村、枣木村、杨坊村等沉陷区面积1120公顷。即5个区域,水土流失总面积7290公顷。
本着“统筹规划,分批实施,突出重点,保证质量”的原则,积极筹集资金、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和地方政府及矿山企业自筹资金相结合,以造地返耕、复垦还绿、造湖、矿山旅游等多种方式,因地制宜地开展安源—高坑等五个沉陷区的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期内基本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引起的水土流失、地表沉陷、土地沙化等现象的进一步发展,减少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到2010年有效控制矿区水土流失、沙化荒漠化,稳定地表沉陷,矿区生态环境有明显改观。由国家、省、市、企业共同投资对上述安源—高坑等5个沉陷区进行综合治理,2001—2005年治理面积占总面积的50%。其中:农田恢复面积1090公顷,山林地复垦面积2555公顷,处理矿渣(矸石)1000万吨,预计投资2.1亿元。2006—2010年治理面积占总面积的30%。其中:农田恢复面积654公顷,山林地复垦面积1533公顷,处理矿渣(矸石)1500万吨,预计投资1.26亿元。2001—2010年共完成治理面积占安源—高坑等五个沉陷区总面积7290公顷的80%,并且关闭湘东城区地下水禁采区内所有岩溶水开采井,有效防治地面下沉。

第六章 规划实施的保证措施

一、增强法制观念,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
进一步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规。增强全民矿产资源的法制执行观念,强化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的执行意识,使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深入人心。依法办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按《规划》有序实施。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重点是依法勘查、依法采矿、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产品经营、加工中的违法矿业活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超层、超界、异地开采、浪费资源、非法经营、非法加工等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查处,不徇私情,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行政管理和矿产监督员队伍建设,提高勤政、廉政、依法行政的水平。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维护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的严肃性,严格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失职、渎职行为,为矿产资源规划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改革和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机制
积极争取国家国土资源大调查、中央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和财政补贴勘查项目和省内地质勘查资金,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提高国土资源调查研究程度,提供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充分利用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资金,支持规划鼓励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鼓励矿山企业建立资源耗竭补偿机制,筹集资金进行接替矿产资源勘查、扩大资源储量,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大力推进对外开放,推进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将萍乡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布社会,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尤其是大企业集团来我市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和从事矿产品深加工。取消限制私营企业市场准入和社会投资的不合理规定,创造公平竞争条件,支持发展非公有矿业经济,引导民间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精深加工。
三、依靠科学进步与创新,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矿山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中介服务比较完善的矿业技术创新体系。重点矿山企业要积极进行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等方面新技术的研究,通过科技创新走节约保护资源、保护环境,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增加产品附加值的发展之路。建立非金属矿产建材行业研究中心,以高科技为平台,形成集资源开采、新产品开发、市场营销于一体的全国性并与国际接轨的非金属矿产开发、加工、营销相适用的研究中心。
重视人才培养和引进,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科技队伍,为高技术人才、重大科技发明者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工作环境,引进人才,留住人才。建立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允许在产权结构中保持一定比例的技术股和管理股,使技术和管理转化为资本和股权。
四、培育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建立和发展以资源为依托,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尽快实现矿产资源的资产资本转化。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秩序,强化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管理,把探矿权、采矿权作为重要的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以拍卖、招标、挂牌方式有偿出让,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运作准则。垄断一级市场,规范二级市场。大胆探索矿产地收储途径,通过矿产资源管理、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收储一批探矿权、采矿权,增强政府调控市场的能力。
五、建设规划体系,加强规划管理
(一)完善规划体系
矿产资源规划分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包括矿产勘查规划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规划。矿产资源专项规划服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下级矿产资源规划服从上级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应与同级相关规划相协调、相衔接。矿产资源规划目标和主要指标纳入人民政府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并严格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依照上级安排每隔五年进行修编。
根据上级要求,市辖安源区、上栗县、莲花县应单独编制县(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湘东区、芦溪县可不单独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按《规划》要求实施。
(二)加强规划实施管理
矿产资源规划经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各级政府和部门、勘查单位、矿山企业和矿产品经营加工单位都应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必须以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以抓规划实施为契机,变过去的事后管理为事前管理,严格把住矿产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单位的资质准入关。建立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储量核查检测、综合利用“三率”考核指标

关于印发《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知〔2011〕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广州市专利奖的实施工作,根据《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广州市专利奖励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对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根据《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专利奖(以下简称市专利奖)以及国家、省专利金奖、优秀奖配套奖励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处理、奖惩等工作。

第三条 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知识产权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主管领导担任。委员若干人,由科技、经济、法律、管理等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由市知识产权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聘任。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内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如有变动,由该部门新的主管人员续任。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确认专业评审组的设置及人员组成;

(二)根据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作出市专利奖获奖项目、奖励等次和获奖人选的评审决议;

(三)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和专利奖撤销建议;

(四)决定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根据当届市专利奖申报情况组建,负责各专业领域的项目初步评审工作。

专业评审组由技术、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专家组名单由市知识产权局报评审委员会确认。

专业评审组专家在专利奖评审专家库中根据申报项目所属专业领域随机挑选产生,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市专利奖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公正廉洁;

(二)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经验;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市专利奖评审工作。

第七条 专业评审组主要职责:

(一)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二)向评审委员会提出专利奖建议名单;

(三)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

(四)提出改进评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它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专利奖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征集、遴选并建立专利奖评审专家库,组织制定专家考核管理办法;

(二)市专利奖的征集、受理、形式审查和行业分类;

(三)根据当年参评项目所属技术领域组成各领域专业评审组;

(四)组织专业评审组评审,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审情况;

(五)核实异议,组织异议复审;

(六)组织落实评审委员会各项决议;

(七)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工作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八)其它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专利奖奖励经费和评审、表彰工作经费按照市财政的部门预算安排执行。

第十条 专利金奖评审标准:

(一)在评奖当年规定时间内已被授予专利权的有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二)该专利原创性强,技术方案新颖,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显著的作用;

(三)该专利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年创利税或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同行业前茅;

(四)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五)该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第十一条 专利优秀奖评审标准:

(一)在评奖当年规定时间内已被授予专利权的有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二)该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三)该专利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较大作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年创利税或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得力,取得了良好成效;

(五)该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第十二条 专利创造贡献奖评审标准:

(一)在评奖当年规定时间内,申报单位以本市辖区地址连续两年专利申请总量或者发明专利申请量名列全市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其他类别申请人的前五名;

(二)申报单位专利工作成效突出,领导重视,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构健全,工作经费落实;

(三)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或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四)未实施过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第十三条 专利实施效益奖评审标准:

(一)申报单位实施专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二)专利项目的实施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对我市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通过专利实施解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以及城市运行、管理和安全、交通拥堵等本地区社会经济中面临的现实疑难问题起到较大作用的;

(三)遵纪守法,无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等行为。

第十四条 符合《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第九、十、十一条申报条件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申报单位或个人可以按照申报奖项的类别填写《申报书》,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市专利奖,也可以通过所在区、县级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区、县级市知识产权局对照《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汇总后推荐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五条 申报市专利金奖和优秀奖需提供的材料:

(一)《广州专利奖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必要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专利评价报告;

(四)专利公告文件;

(五)申报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明、在广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市专利创造贡献奖需提供的材料:

(一)《广州专利创造贡献奖申报书》;

(二)两年申请专利清单;

(三)在广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七条 申报市专利实施效益奖需提供的材料:

(一)《广州专利实施效益奖申报书》;

(二)实施专利清单及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在广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专利实施效益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 评奖周期内符合《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第七条的单位和个人申请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或者优秀奖的配套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专利奖励配套奖励申请书》;

(二)国家、省专利金奖或者优秀奖的获奖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配套奖当年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四)申报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明、在广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十九条 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流程如下:

(一)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汇总、分类、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送交专业评审组;

(二)专业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参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提出拟获奖项目、奖励等次和获奖人选的意见,送交市知识产权局;

(三)市知识产权局汇总各专业评审组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核;

(四)评审委员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奖励等次和获奖人选的评审决议,拟获专利金奖的项目根据评审情况可以安排申报单位答辩或现场考察;

(五)评审决议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三十天;

(六)公示期结束后,市知识产权局将评奖结果报请市政府批准;

(七)市政府批准后,在相关媒体、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布评奖结果。

第二十条 市专利奖评审遵循如下规则:

(一)专业评审组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专家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专业评审组意见;

(二)对专业评审组评审中争议较大的拟奖项目,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到现场考察或组织答辩;

(三)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委员须达到或者超过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评审结果,拟奖项目应当获得参加评审的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多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有效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信地址以及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注明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联系电话。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对评审决议有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异议事宜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核实。涉及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协助核实异议材料,将核实情况报送市知识产权局。经核实,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在公示期满3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所有异议材料,并报告异议核实情况,评审委员会另行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市专利奖复审工作参照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组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后,10日内将复审决定书面通知异议方。

第二十四条 获得市专利奖的项目,如发现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形的,由市知识产权局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提出撤销授奖意见,经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撤销授奖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 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守工作纪律,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地完成各项评审工作。

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和相关程序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向相关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二十六条 市专利奖评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或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是申报项目的发明人或专利权人以及其近亲属;

(二)与本申报项目有利害关系;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情况的。

申报单位可以书面提出应在评审中回避的人员名单,专家组成员是否回避由专业组组长决定,专业组组长或工作人员是否回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

第二十七条 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成员以及所有工作人员对候选项目及评审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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