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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政府部门网站内容更新通报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6:27:47  浏览:80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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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政府部门网站内容更新通报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政府部门网站内容更新通报制度的通知



西政办[2006]3号

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海西州政府部门网站内容更新通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海西州政府部门网站内容更新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建立有效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等机制,明确责任,保证网站信息快速传递、内容及时更新,特制定本通报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政府部门”是指:州政府办公室、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人事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建设局、州交通局、州水务局、州农牧局、州文体广电局、州卫生局、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州统计局、州审计局、州林业局、州环保局、州气象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工商局、州旅游局。
第三条 本制度中“网站”是指:建立在国际互联网上的,主要用于发布信息、对外宣传的网站。
第四条 政府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对本部门网站内容的更新、网站安全的保障工作。
第五条 政府部门网站发布的所有信息,需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发布内容的真实性、涉及政策等问题由本部门负责。
第六条 政府部门网站“工作动态”、“政务信息”等栏目内容,在纸质公文、信息产生后两天内更新。
第七条 政府部门网站“办事指南”、“领导简介”、“机构设置”等栏目内容要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八条 政府部门网站栏目、页面的调整等问题,据本部门业务需求、领导指导意见,视情确定,调整需经州政府办公室同意。
第九条 通报范围:
1、政府部门网站安全出现问题的;
2、政府部门网站上内容出现问题,造成负面影响的;
3、政府部门网站“工作动态”、“政务信息”等栏目内容超过更新期限的;
4、政府部门网站“办事指南”、“领导简介”、“机构设置”等栏目内容未及时更新的;
5、政府部门网站栏目、页面调整未经州政府办公室同意的。
第十条 州政府办公室每月对网站建设情况通报一次,出现第九条所列情形的,一周内进行通报;通报主要采取会议通报、下发文件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视情况灵活确定。
第十一条 本通报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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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蚌埠市市级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蚌埠市市级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06〕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市级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蚌埠市市级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教育督导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我市教育督学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设在市教育局,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行使教育督导工作职能,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教育督导的对象是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本级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幼儿教育、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教育、以及民办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市政府督学是市人民政府对教育实施行政监督和业务指导的一种职务。受聘市级督学的人员,行使市政府教育督导职权、执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教育督导公务。
市级督学分教育经费、教师队伍、办学条件、教学质量等类别,市级督学的聘任工作依照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从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公务员、学校校长、教师、科研机构专职研究人员中遴选。
第四条 市级督学由人民政府设立的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教育局总督学、督学(包括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聘督学)等组成。兼职督学和特聘督学与专职督学享有同等职权。
市人民政府设置的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教育局总督学、专职督学依照干部管理的权限和程序任免。
兼职督学和特聘督学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督导工作需要推荐人选,经市教育局初审资格,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聘任。
市级督学以在职人员为主,可适当聘任一定比例的退休人员作为兼职督学,受聘市级督学的退休人员仍在岗位工作的,可享受原在职时福利待遇和职级待遇。
第五条 市级督学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书,聘任期为三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重新换届予以聘任,市级督学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市级督学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规律和教育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和理论水平,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突出;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或者教学、研究工作10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
(五)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办事公道;
(六)身体健康;
(七)市级督学中的退休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3周岁;
(八)中小学教师应具有中学高级职称;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人员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九)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具有10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具有正科级及以上职务,并且在相应业务岗位上工作。
第七条 市级督学的基本职责是:
(一)参与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教育督导评估活动,撰写教育督导报告;
(二)对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或建议,对教育决策提出建议;
(三)向市政府、市教育局反映下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育工作者的要求;
(四)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进行教育督导研究,应当接受督学岗位培训;
(五)参与全市教育规划制定和有关重要文件拟定工作;
(六)经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批准参加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督导活动;
(七)完成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八条 市级督学享有以下权利:
(一)行使市政府及其教育督导机构赋予的教育督导职权,实施市政府督学的职务活动;
(二)在执行教育督导公务时,遇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事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置的建议并要求得到执行;
(三)直接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教育方面有关情况;
(四)听取被督导单位报告情况,阅读有关文件、资料;
(五)参与制定教育督导工作规划、改进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制定或修订教育督导工作方案,并提出建议;
(六)向有关部门提出被督导单位负责人的奖惩建议;
(七)对于参加教育督导活动、完成督导任务的专兼职督学依照规定获得市级督学职务津贴,所需经费从市教育督导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市级督学依法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督导评估:
(一)查阅有关单位文件、档案、资料,统计测算进行量化评价;
(二)听取情况汇报、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三)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实地察看调查、测试和个别访谈;
(四)其他督导评估方式。
第十条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市级督学实行定期考核制度。
(一)市政府督学须每年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递交书面述职报告;专职督学每年至少提交(完成)两篇较高质量的督导调研报告,兼职和特聘督学每年至少提交一篇较高质量的督导调研报告。
(二)市级督学应遵守《督学行为准则》。认真履行职责,在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三)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市级督学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将书面考核意见通报市级督学所在单位,对经考核优秀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不称职者应进行批评教育,甚至实行解聘。
(四)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制定市级督学参与督导活动的年度计划,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每年召开两次以上全体督学会议,通报情况,部署督导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市级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应对其实行解聘:
(一)不履行市级督学职责,一年内未经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批准不参加其安排的教育督导活动两次以上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督导公平公正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或刑事责任追究的;
(四)被开除公职或开除留用的;
(五)督导活动中造成其它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市级督学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关系,可能影响督导公正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市政府督学的工作,为他们开展教育督导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开发企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开发企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2002〕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审核和销售行为,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房改办共同制定了《关于开发企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
石家庄市物价局
石家庄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开发企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规范销售价格,促进经济适用住房的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市政〔2001〕10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意见》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兴建,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居民住房。
二、开发企业所建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60~110平方米的要达到总户数的70%以上。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实行审核审批制度。
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
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以下8项因素构成:
1、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指按照法律、法律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安置所支付的费用等。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建筑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施工通水、通电、通路及平整场地的费用及按规定交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3、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列入施工图预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土建、安装工程费、工程监理费以及水、电、气、暖安装工程费等。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指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道路、室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照明、排污、环卫、绿化、消防、有线电视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公共非机动车停车棚、公厕、围墙等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费用等。
5、管理费:指开发企业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组织开发所发生的费用,按照不超过以上1—4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指开发企业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利率以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利率为准。利息支出数应为扣除利息收入后的净支出。
7、税金:指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等,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8、利润:按照不超过以上1—4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
四、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1、住宅小区内经营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2、开发企业留用的办公或经营性用房的建设费用,以及对社会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它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无关的费用;
3、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4、按现行政策规定不能计入房价的其他费用。
五、经济适用住房定价申报、开发企业所建经济适用住房,在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形象进度达到地上二层封顶后,方可申请销(预)售。在销(预)售前,开发企业应先自行核算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填报《石家庄市开发企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定价申请书》并附报以下资料:
1《石家庄市开发企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项目申报表》;
2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书及工程发包合同(复印件);
3批准建设规划红线图、建筑工程规划图、建筑物单体平面图;
4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预算及施工图纸;
5小区住宅、营业建筑、非营业建筑土建安装预算及施工图纸;
6由开发企业支付的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收费清单或收费收据(复印件);
7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定价送审资料说明及计算说明;
8市计委(省计委)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开发企业将上述资料组卷,报送市房管局(房改办)经济房建设管理处。
六、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审批
1市房管局(房改办)在接到开发企业的定价申请后,会同市物价局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核算成本费用,依据成本审核报告核定销售价格。对申报资料齐全的,自接到定价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审批完毕。由市物价局出具《石家庄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准书》。
2按照本办法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工程期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综合平均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开发企业应当以平均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自行确定。
3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经审批、公布后,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提价。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价格的,应重新报批。重新调整的价格原则上控制在原审批价格的3%以内。
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
1开发企业在销(预)售经济适用住房之前,要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物业管理合同。
2开发企业凭市物价局核发的《石家庄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准书》和相关资料,到房管局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未办理销(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广告审传和营销业务。
3开发企业须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和《石家庄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准书》。并将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明码标价,以挂牌或售房说明书等形式公示以下内容:住房的座落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朝向、楼层(及楼层、朝向差价)、售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率、交付日期。自觉接受购房者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4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5开发企业预售经济适用住房须建立预售房款专用帐户,须将全部预售房款存入指定的银行帐户,由市房管局(房改办)监督使用。
八、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
1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教师和离退休职工;
2因重点建设工程而被拆迁的居民家庭;
3因实施危旧房及城中村改造项目而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
九、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程序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每个中低收入家庭限购一套。市房管局(房改办)委托市内各区房改办进行审批。具体购买程序如下:
1购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区房改办领取《石家庄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有职业的申请人,由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无职业的申请人,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
2申请人将签署审核意见后的申请表送户口所在地的区房改办。经审查符合购买条件的,由区房改办签署审批意见,签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购房证明有效期为两年,如两年内仍未购房且符合购房条件,可持原购房证明到区房改办申请换证。各区房改办应于每月初5日前,将本区审批和签发购房证明人员情况报市房管局(房改办)经济房建设管理处备案。
3申请人凭购房证明到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选房。开发企业应于每月初5日前,将上月销售和签订购房合同的情况报房管局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备案。
4购房人应在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购房证明(开发企业回执)、销(预)售合同、办理交易及产权登记手续。
十、开发企业有违背价格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市物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有违背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市房管局按照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本办法由市房管局(房改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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