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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府办关于转发《贵阳市固定资产投资目标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13:59:10  浏览:86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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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府办关于转发《贵阳市固定资产投资目标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阳市府办关于转发《贵阳市固定资产投资目标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6〕10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金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发改委、市政府目标办拟定的《贵阳市固定资产投资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贵阳市固定资产投资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贵阳市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按照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以及省、市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方面的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通过实行固定资产投资目标责任制并建立激励机制,调动各方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为承担固定资产投资及投资转固定资产目标任务的10个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金阳新区管委,市有关部门(包括承担固定资产投资及投资转固定资产目标任务的责任部门、直接服务的综合协调部门)。
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重点考核责任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具体经办人员)。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目标完成情况;

(二)政府历年投资转固定资产(以下简称转固)目标完成情况(本项为阶段性目标考核,完成后不再进行考核。今后完工的建设项目按有关条例规定,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转固工作)。

(三)依法履行投资程序执行情况。

第四条 考评组织及职责分工

(一)固定资产投资目标制定及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市长负责,分管秘书长协助工作。

(二)在分管市长的领导下,市政府目标办会同市发改委、市统计局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组织评审工作。

1、市统计局负责评估和提供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

2、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转固工作并提供完成情况,负责牵头组织检查依法履行投资程序执行情况;

3、市政府目标办负责牵头起草年度考核奖励方案;

4、市政府目标办(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条 考核计分及奖励办法

(一)固定资产投资目标考核实行责任单位百分制计分。每年公布统计年报一个月后进行评审表彰,兑现责任奖励;未完成确保目标,不予奖励。

(二)转固目标单项考核,完成情况直接记入年终综合目标考核得分。原则按年度考核兑现,目标任务明确有完成时限的,可按完成时限兑现。

第六条 市发改委、市政府目标办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目标等完成情况,提出具体考核奖励方案(完成情况、考核记分结果、奖励范围对象、奖励标准等),报市政府审定后兑现奖励。

第七条 奖励经费由市政府目标办编制预算,市财政列入每年全市综合目标奖励经费预算。

第八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工作中,凡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加重扣分,取消评奖资格,视情节轻重,由统计部门依照《统计法》予以处罚,市政府进行通报。事后发现的,并追回已发奖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政府目标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 政 府 目 标 办

二OO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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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0年度经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0年度经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根据2000年度经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数据的测算,经研究,现将经济、审计两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级别、各科目合格标准见附表。
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审计专业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将向各地发送考生成绩软盘。
三、请各地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上述标准对相应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复核,并与相应专业考试考务管理机构进行数据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通过适当方式公布考试成绩。
四、凡双科成绩达到相应专业合格标准者,方可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请各地按照全国职称考试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公布考试成绩和证书发放等后期管理工作。
2000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
| | 级 别| | |
| 序 号 | | 中 级 | 初 级 |
| |科 目 | | |
|------|----------|------|------|
| 1 | 基础 | 66 | 56 |
|------|----------|------|------|
| 2 | 工商管理 | 77 | 51 |
|------|----------|------|------|
| 3 | 农业 | 84 | 60 |
|------|----------|------|------|
| 4 | 商业 | 77 | 54 |
|------|----------|------|------|
| 5 | 价格 | 77 | 50 |
|------|----------|------|------|
| 6 | 营销 | 78 | 53 |
|------|----------|------|------|
| 7 | 物资 | 71 | 50 |
|------|----------|------|------|
| 8 | 财政 | 72 | 56 |
|------|----------|------|------|
| 9 | 税务 | 82 | 56 |
|------|----------|------|------|
| 10 | 金融 | 84 | 56 |
|------|----------|------|------|
| 11 | 保险 | 77 | 63 |
|------|----------|------|------|
| 12 | 水路 | 84 | 61 |
|------|----------|------|------|
| 13 | 公路 | 73 | 60 |
|------|----------|------|------|
| 14 | 铁路 | 84 | 67 |
|------|----------|------|------|
| 15 | 民航 | 81 | 58 |
|------|----------|------|------|
| 16 | 人力资源 | 76 | 56 |
---------------------------------

---------------------------------
| | 级 别| | |
| 序 号 | | 中 级 | 初 级 |
| |科 目 | | |
|------|----------|------|------|
| 17 | 邮电 | 84 | 65 |
|------|----------|------|------|
| 18 | 房地产 | 75 | 57 |
|------|----------|------|------|
| 19 | 饭店管理 | 67 | 58 |
|------|----------|------|------|
| 20 | 工商行政 | 71 | 50 |
|------|----------|------|------|
| 21 | 建筑 | 83 | 56 |
---------------------------------



2001年1月5日

江苏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49号)


  《江苏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2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1998年12月10日

            江苏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有关信息,完善社会管理、监督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规则,赋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代码的法定凭证是代码证书。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依法设立或者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的组织机构,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代码登记,领取代码证书。


  第四条 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其管理代码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代码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代码制度;
  (二)负责向国家代码主管部门申请码段,按照规定分配各类代码区段;
  (三)受理有关省属企业和其他组织机构的代码申请,并按照规定审核赋码、颁发代码证书;
  (四)建立本省代码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代码信息服务;
  (五)对代码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代码的赋码、颁证、应用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做好代码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的同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主管机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在划定的代码区段内赋予代码;企业和其他组织机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赋予代码。


  第七条 组织机构应当自核准登记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申领代码证书手续。


  第八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自组织机构申领代码证书之日起10日内,对组织机构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代码的唯一性进行审查;经审核批准的,颁发代码证书。


  第九条 代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的效力。
  组织机构应当申领代码证书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


  第十条 鼓励组织机构采用电子智能卡代码证。电子智能卡代码证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单位性质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赋码机关和原发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代码变更和换领代码证书。


  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终止组织机构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原赋码和发证部门办理代码注销登记。
  代码一经注销,不得重新赋予其他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代码证书毁损或者遗失的,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到原发证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并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代码证书自颁发之日起4年内有效。
  组织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起30日内,持代码证书的正本和副本到原发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办换证手续。


  第十五条 组织机构在申领、变更、补办和换发代码证书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十六条 代码证书是组织机构参与社会和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缴、扣押、毁损。


  第十七条 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本省重大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有效期内的代码证书组织开展验证工作。


  第十八条 组织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代码证书申领、变更、注销、换发登记手续的;
  (二)代码证书毁损或者遗失而未申请补发的。


  第十九条 组织机构伪造、涂改代码证书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收缴其伪造、涂改的代码证书;组织机构出借、转让代码证书或者使用他人代码证书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对上述违法行为,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从事代码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组织机构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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