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12:26:19  浏览:99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政发〔2008〕4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五日







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五)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公司、印刷厂、修理厂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严格制度,合理配置;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安全完整,防止流失;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依规操作,规范管理;



(四)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实行财政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第二章资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政府授权财政部门行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征收、监督和管理;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负责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七)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一)根据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部门和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系统)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评价考核;



(三)负责本部门(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调剂、处置、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核与报批;



(四)负责组织本部门(系统)涉及机构分立、撤销、合并、事业单位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单位资产清查、变更、移交等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系统)所属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按照规定报告本部门(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行政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管理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建立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以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担保。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对外出租、出借的,须事先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收入、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担保取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事业单位举办的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资产配置、调剂与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按其履行职能需要,依照资产配置标准进行配置。资产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年度资产购置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准,方可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负责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二十一条部门(系统)之间的资产调剂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部门(系统)内部的资产调剂,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决定对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处置行为,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并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处置。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等大宗资产的处置,报经政府同意后按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以处置地上建筑物为主且土地随之处置时,由财政部门处置,国土、房管等部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政府规划需要征用或拆除的国有资产,涉及单位应及时将相关文件和资料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资产评估与统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资产;



(三)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撤销、清算的资产;



(四)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的资产;



(五)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资产;



(六)整体或者部分租赁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行政事业单位涉及评估的国有资产,原占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档案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结果。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按年度进行统计,做出文字说明,并将统计结果报告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系统)内部的资产清查工作应当事先向财政部门报告,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政府同意后调解、裁定。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单位负责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将国有资产占为己有的;



(三)违反规定占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违反规定以国有资产作质押,为单位、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办理、报送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情况和年度统计报告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七)其他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主管部门在配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此文件有效期自二○○八年七月一日起至二○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务部关于印发《关于接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关于接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国际发〔200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外事归口部门),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妇联,全国老龄委,国家残联,宋庆龄基金会:

  为加强我国接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管理,根据全国接受多双边无偿援助第四次管理工作会议与会代表的讨论意见,商务部修订了《关于接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全国性社会团体外事归口部门要按照全国接受多双边无偿援助第四次管理工作会议和本《办法》提出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管理,为项目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全国性社会团体外事归口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规范和加强对受援项目的管理工作。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商务部关于接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接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下称援助方)无偿援助的管理,优质高效地利用国外资金和技术,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的无偿援助是指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无偿提供的技术援助、设备援助和人员培训等。援助方一般不向受援单位提供外汇和人民币现金,援助经费由援助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直接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援助方,是指由商务部归口协调的,与我国具有发展援助合作关系的外国政府、欧盟及联合国所属机构。


第二章 指 导 原 则


  第四条接受无偿援助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准则,以国家的外交政策和对外关系总方针为指导思想。

  第五条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结合援助方对华援助政策和优先领域,制订接受援助的方案和规划,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条我国政府与援助方签订的发展合作总协定(包括基本框架协议、协定、议定书,下同)为指导双方进行合作的原则性文件;双方签订的项目协议(包括项目谅解备忘录、换文、意向书等,下同)是实施项目的依据。总协定和项目协议均为指导项目实施的法律性文件。


第三章 工 作 职 责


  第七条商务部代表中国政府与援助方签署总协定和项目协议,对外协调与援助方的关系,处理相关事务。双方可根据需要,委托或授权驻对方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第八条商务部和援助方定期举行混合委员会或年度会议,或派代表会晤,进行政策对话,并对援助计划、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和协商。上述会议形成的文件对开展项目活动具有约束和指导作用。


  第九条商务部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性社会团体外事归口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下称受援工作主管部门)对外开展合作。

  第十条受援工作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协议规定的职责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事宜。

  第十一条中方项目实施单位(下称项目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协议的规定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四章 立 项 标 准


  第十二条无偿援助项目(下称项目)应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十三条项目须符合援助方对华援助政策、优先领域和技术专长,以及双方商定的合作条件。

  第十四条项目须经项目单位进行初步的可行性论证,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和效益,具有示范和推广作用。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须在机构、资金、人员、管理和技术等方面具备相应能力,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章 项目申请和筛选程序


  第十六条项目申请须由受援工作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

  第十七条商务部在收到项目申请(含项目建议书)后,其项目审核委员会将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将项目分为“拟提项目”、“备选项目”和“落选项目”三类,并通常在收到项目申请后三个月内将审核结果书面答复受援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依照对外工作程序,将向援助方提交的项目,应被列为“拟提项目”;因援助资金有限或其他技术原因,一时难以安排的项目,应被列为“备选项目”;因不符合立项标准,不予考虑的项目,应被列为“落选项目”。

  第十九条援助方将对我方递交的项目建议书进行研究、审核。获得最终批准的项目,由商务部与援助方签署项目协议后,项目正式启动。


第六章 项目执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中方受援单位成立项目执行机构与援助方项目执行机构合作,根据双方达成的项目协议共同实施项目。

  第二十一条中方项目执行机构除了履行项目协议中规定的报告义务外,必须向其受援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受援工作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向商务部(国际经贸关系司)报告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商务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监督,同时,对项目采购的物资和设备进行审核,并出具无偿赠送进口物资证明或国内物资采购增值税免税证明。

  第二十三条无偿援助项下的设备和物资,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协议的规定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项目执行中,任何涉及更改项目协议条款、内容,调整项目目标和执行期限等重要事宜,都必须事先报商务部审核,并商请援助方批准。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审计部门的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项目审计制度。


第七章 项目活动的暂停或终止


  第二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时,经商援助方,商务部将暂停或终止项目的执行:l.严重违反项目协议;2.因渎职失职给项目造成重大损失;3.丧失项目执行能力;4.商务部认为有必要暂停或终止项目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国外培训人员发生下列情况时,将停止其享受奖学金和培训资格:1.在国外从事有损于国家和人民利益行为; 2.违反所在国(地区)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3.违反外事纪律或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 4.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培训计划或培训专业不听劝阻;5.由于个人原因无法完成学业;6.其他。

  第二十八条商务部与援助方认为项目难以继续进行时,双方商议结束项目的办法和有关程序。


第八章 工作人员纪律


  第二十九条从事国际无偿援助的项目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在工作中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礼貌待人;严禁以权谋私,假公济私。

  第三十条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廉政纪律,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罚。对违反国家法律,严重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接受无偿援助项目申请筛选程序”和“接受无偿援助实施管理细则”为本办法的附件。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接受无偿援助项目申请筛选程序


  根据《商务部关于接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一、项目建议申报单位

  1、国务院各部门外事归口部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

  3、全国性社会团体外事归口部门。

  二、项目建议书编制

  鉴于各援助方要求不同,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项目名称

  2、申报单位(受援工作主管部门)

  3、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单位)

  4、项目背景

  5、项目目标

  6、项目总投资(人民币)

  包括申请援助国别及金额(美元或欧元)和内配资金(人民币)

  7、实施期限

  8、项目内容和措施

  包括项目规模、项目实施步骤、项目经济和社会预期效益、项目示范和推广作用、项目可持续生产能力以及中方义务(人员、场地、配套资金等)和外方义务(咨询、考察、培训和部分设备物资等)。

  9、项目立项理由

  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符合援助方对华援助的优先领域和技术专长;符合双方商定的合作条件。

  要点提示:高质量的项目建议书是争取国际援助的关键。在编写项目建议书时,要认真分析和研究拟申请的援助国或国际组织对华援助的优先领域,并针对其具体要点,寻找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结合点,有的放矢地提出项目申请。

  1、申请国际组织多边援助应重点选择政策研究和能力建设,与我国改革开放进程密切相关并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项目。

  2、申请绝大多数援助国双边援助应注重请进来(专家来华工作),派出去(进修考察培训等),加强中方的能力建设,避免项目建议书成为设备采购清单。

  3、申请日本对华援助时应根据日援的特殊性,侧重设备物资的采购。

  受援工作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应落实中方配套资金,加强项目单位的综合管理能力。

  三、项目申请程序

  1、项目的申请须由各申报单位向商务部(国际司)提出。

  2、商务部收到项目申请(含项目建议书)后,对项目申请进行研究并与援助方初步沟通,根据研究和沟通结果将项目申请初步分为“拟提项目”、“备选项目”和“落选项目”三类。

  3、商务部(国际司)设立项目审核委员会(由国际司司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对初步分类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并通常在收到项目申请后三个月内书面答复申报单位。

  4、依照对外工作程序,将向援助方提交的项目,应被列为“拟提项目”;因援助资金有限或其他技术原因,一时难以安排的项目,应被列为“备选项目”;因不符合立项标准,不予考虑的项目,应被列为“落选项目”。

  5、援助方收到中方正式提出的项目建议书后,将对项目进行立项评估、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制定实施方案和预算审批等。

  6、经援助方审核通过后,商务部与援助方将正式签署项目协议。

  四、项目筛选依据

  项目审核委员会筛选项目的主要依据是:

  1、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和优先领域,其中包括:

  (1)《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重点和优先领域;

  (2)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中的重点和优先领域;

  (3)国家“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和“促进中部崛起”政策要点;

  (4)“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

  (5)“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6)“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7)“中国人口与发展纲要”;

  (8)“全国生态环境纲要”;

  (9)“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等。

  2、援助方对华发展合作的优先领域和资金规模;

  3、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合作条件;

  4、项目受援工作主管部门的管理与实施能力,其中包括:项目单位的技术、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5、中方配套资金落实能力。

  五、项目立项程序 (图略)







接受无偿援助项目实施管理细则


  根据《商务部关于接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项目批准及启动

  商务部与援助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下称援助方)正式签署项目协议(换文、备忘录、意向书等)后,项目即完成批准手续,进入正式启动、实施阶段。

  二、项目管理办公室

  根据项目协议,在受援工作主管部门指导下,项目单位应建立项目管理办公室。

  1、确定项目主任(或组长),配备合格管理人员及必备的工作人员,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2、建立项目管理办公室运行管理规章,明确项目工作人员的职责。

  三、项目实施

  1、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协议及年度工作计划实施项目。

  2、项目实施过程中,任何涉及更改项目协议条款、内容、调整项目目标和执行期限等重要事宜,须通过受援工作主管部门事先报商务部审核,并商请援助方批准。

  3、受援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各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的沟通协调,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4受援工作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注重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项目成果的推广。

  四、项目资金管理

  1、项目的中方配套资金是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之一。受援工作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计划,确保中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以利项目顺利实施。

  2、根据项目协议,项目管理办公室应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履行财务支付手续。

  五、项目物资管理

  1、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协议采购项目所需物资。如采购物资的种类、数量、规格或采购地点发生变化,须通过受援工作主管部门事先征得商务部和援助方的同意。严禁购买豪华设备。

  2、在物资采购时,受援工作主管部门须向商务部提出物资免税申请。商务部审核后即出具进口物资证明和国内物资增值税免税证明,以便按规定办理物资的免税手续。

  3、无偿援助项下采购的物资,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协议的规定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六、项目报告制度

  1、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须向受援工作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季度报告。受援工作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分项目向商务部和援助方提交项目实施进度报告(见附表)。

  2、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须向受援工作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受援工作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总结报告,分别向商务部(国际司)和援助方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相关成果。

  七、项目评估

  1、项目实施过程中,援助方将根据项目协议和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评估。商务部也将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2、项目单位应做好充分准备,积极配合评估人员工作。

  八、项目审计

  1、援助方将根据项目协议,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

  2、根据需要,中方审计部门也将对项目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九、其他事项  

  1、根据国务院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协议内容,项目单位应加强对外方人员管理,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便利。  

  2、受援工作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对外接触中,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注意内外有别。  

  3、受援工作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接待外方人员时,应注意勤俭节约,避免铺张浪费。  

  4、外方专家根据项目协议履行自己的职责。

  5、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严重违反项目协议、渎职失职造成项目重大损失等事项,根据《商务部关于接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务部经商援助方后,将暂停或终止项目的实施。

  十、附则

  本细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表:


项目实施进度报告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等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等事项的通知



教关厅〔2004〕1号


  根据工作需要,经部党组同意,现将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简称关工委)组成人员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部关工委组成人员:

  名誉主任 何东昌(原国家教委党组书记、副主任)

  顾问   张承先(原教育部党组书记)

       黄辛白(原教育部副部长)

       臧伯平(原教育部副部长)

       张文松(原教育部副部长、原国家教委关工委主任)

       杨蕴玉(原教育部副部长、原国家教委关工委副主任)

  主任   邹时炎 原国家教委副主任

  副主任  朱新均(常务)全国政协委员、原国家语委党组书记、原国家教委党组成员

       郑树山 教育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兼办公厅主任

       李蒙恩 国家督学、原教育部关工委秘书长

  秘书长  原永堂

  委员   邹时炎 朱新均 郑树山 李蒙恩 原永堂

       王建国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

       张昭文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助理巡视员

       徐维凡 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副司长

       廖文科 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副司长

       孙成华 教育部离退休干部局局长

       李之保 原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副院长

       岳光鑫 原国家教委离退休干部局副局长

       谢嘉平 教育部关工委培训中心副主任、秘书长

       刘信中 教育部关工委社区教育中心副主任

       张云志 教育部关工委家庭教育中心副主任

       阙国虬 教育部关工委理论中心副主任

       陈大白 北京市教育系统关工委会长

       杨辉  天津市教育系统关工委会长

       项伯龙 中共上海市教育工委副书记、教育系统关工委副会长

       方延惠 重庆市教委关工委主任

  此外,建立轮值委员制,将全国分为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六大区域,每一区域每年有一名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关工委负责同志担任当年的教育部关工委委员并承办该区域工作会议。2004年的轮值委员为:

  东北地区 郝廷德 辽宁省教育厅关工委常务副主任

  华北地区 陈大白 北京市教育系统关工委会长

  华东地区 刘鸣泽 山东省教育厅关工委常务副主任

  中南地区 杜联坚 广东省教育厅关工委主任

  西南地区 邓存志 四川省教育厅巡视员、厅关工委副主任

  西北地区 李春芮 甘肃省教育厅督导办主任

  2004年之后每年的轮值委员经部领导审核同意后,再由教育部关工委发文通知。

  二、教育部关工委常设办事机构为教育部关工委秘书处,秘书长原永堂(副局级)、副秘书长郭春开(正处级)。办公地点在教育部机关院内业务楼三层。

  三、教育部关工委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与交流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教育部关工委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