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等22件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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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等22件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等22件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等22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周 强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部署,省人民政府对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等22件规章(目录附后)。
上述规章废止后,由上述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相应同时取消。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认真做好相关事项的日常管理,确保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1
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
1986年11月27日省政府湘政发〔1986〕39号发布
2
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1988年6月5日省政府湘政发[1988]21号发布1997年12月30日省政府令第104号修订发布
3
湖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1988年12月17日省政府湘政发[1988]52号
4
湖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1989年7月6日省政府湘政发[1989]24号
5
湖南省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1991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3号发布
6
湖南省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办法
1994年1月12日省政府令第24号发布 1997年12月30日省政府令第85号修订发布
7
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
1994年6月21日省政府令第33号发布
8
湖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办法
1995年4月6日省政府令第42号发布
9
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1995年12月30日省政府令第59号发布
10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
1996年4月25日省政府令么63号发布 1998年5月4日省政府令第116号修订发布
11
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8月30日省政府令第71号发布 2002年3月7日省政府令第152号修订发布
12
湖南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
1997年2月17日省政府令第77号发布 2002年3月7日省政府令第152号修订发布
13
湖南省化学危险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8年5月4日省政府令第118号发布
14
湖南省港口管理办法
1989年11月12日省政府湘政发[1989]41号发布 1998年5月4日省政府令第115号修订发布
15
湖南省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1998年7月21日省政府令第126号发布
16
湖南省教育督导规定
1998年8月11日省政府令第133号发布
17
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
2000年8月18日省政府令第135号发布
18
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01年3月19日省政府令第137号发布
19
湖南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
2001年6月7日省政府令第145号发布
20
湖南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
2002年4月8日省政府令第155号发布
21
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
2002年8月26日省政府令第161号发布
22
湖南省水文管理办法
2003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174号发布
吉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若干规定(试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若干规定(试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省改革开放步伐,促进全省经济建设健康发展,根据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包括前扶经济开发区、梅河口经济贸易区、珲春经济开发区、集安经济开放区和长春南─南新技术工业园区。
第三条 建立前扶经济开发管理区行政委员会。行政委员会为省政府派出机构,行使开发区行政管理职能。前扶经济开发区在省实行计划单列。长春南─南新技术工业园区在长春市作为一级独立计划单位,实行计划单列。
第四条 对开发区在资金、贷款、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五条 在开发区兴办内联企业,区外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纳入开发区的区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不占区外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规模。
第六条 在开发区兴办内联企业和外资企业,对生产建设过程中所需要的原材料、燃料、电力、运输、劳务等给予优先安排。
第七条 在开发区兴办生产性内联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免税照顾。对实行分产品的内联企业,在对方产品发运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八条 对开发区适当下放省级某些价格管理权,具体品种由各开发区提出商品目录后与省物价部门协商确定。
第九条 对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企业所需征地,由开发区按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规、政策,实行优惠的有偿使用办法。
第十条 为加快开发区各种有形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在征收住宅商业网点费、第三产业贴息贷款、商业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采取灵活政策,筹集资金,加快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在梅河口经济贸易区建立吉林省梅河口大米批发交易市场,主要行使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对粮食批发交易实行监督、管理、服务,为批发企业提供购销服务媒介的职能。
第十二条 开发区办理外事、经贸等交往手续,由有关单位提出,经开发区所在地外办、经贸委核准,由其政府或行政委员会直接报省政府审批。出国用汇指标,省直接下达到开发区。
第十三条 省和市地州对开发区边贸出口的计划内三类产品和计划外列名产品,在品种和数量上给予照顾。大贸出口三类产品可不经过市地州直接纳入省窗口公司代理销售。
第十四条 开发区劳务出口,实行与中国吉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联营的方式,要该公司统一管理下,统一报价,灵活经营。开发区联营单位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五条 珲春经济开发区、集安经济开放区,在边境对外交往中,邀请对方贸易代表团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外事办公室和省经贸委备案;派遣边境贸易代表团出访,由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批,市外办办理出访证明;区内市级领导参加的经贸团组出访,要报省经贸委
、省外办批准,并办理出国手续;去苏联边境与我方接壤地区的经贸团组因业务需要必须多次往返的,可由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查,报省经贸委会签,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办理有关证明。
第十六条 在珲春经济开发区中的开放区实行对国内外开放,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相应简化外国人出入境手续。
第十七条 对开发区引进和各类人才,根据工作岗位和贡献大小给予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开发区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在前扶经济开发区的工业区、梅河口经济贸易区的商贸一条街、珲春经济开发区和集安经济开放区的试验区进行建设以及在长春南─南新技术工业园区进行与高、新技术发展有关的建设,给予特殊优惠政策。具体政策措施,由省有关部门与开发区共同协商制定。
第十九条 成立吉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协调办公室(设在省计经委),负责开发区建设的管理和协调等项工作。
第二十条 开发区所在地政府及行政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单行规定。
1991年3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电气化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电力[1999]7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电气化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农村电气化事业,并将这项工作作为促进农村
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在原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和地方各级政府
的组织领导下,农村电气化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原电力工
业部的行政职能和水利部承担的电力工业行政职能划入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
将继续组织、指导和推进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统一思想,大力推进农村电气化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电气化事业飞速发展,到1997年底,农户通电率
已达到95.89%,已建成农村电气化县和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832个,为农村
经济发展,特别是为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和广大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做
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目前我国还有5000万人口没用上电,人均拥有装机容量只
有0.21千瓦,农村电气化仍处在较低水平,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差距。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全国的稳定,没有农
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
化。农村电气化是发展农村经济,保持农村稳定,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实现农业
现代化的重要条件,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认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努力
开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新局面。
转变观念,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村电气化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电力工业的不断发展,电力供应紧张的
局面总体上已经改变,电力供需基本平衡;电力工业管理实行政企分开,各司其
职,各负其责。去年国务院统一部署了农电“两改一同价”工作,这是农村电气
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电气化工作上一个新台阶的重要措施。为适应新
的形势,必须转变观念,转变职能,对农村电气化工作及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和
完善。为此,国家经贸委将组织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电气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在原电力工业部和水利部《农村电气化县标准》和《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标准》
的基础上,结合“两改一同价”的要求,组织制订全国统一的农村电气化标准和
相关政策;结合“十五”计划的编制,组织编制农村电气化“十五”和2010年发
展规划;同时将继续采取电力扶贫共富等政策措施,鼓励各级政府和电力企业加
大对农村电气化建设的投入,不断提高电气化水平,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
步。
三、稳步推进,做好1998年农村电气化县的验收审定工作
农村电气化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稳步推
进。1999年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继续做好农电“两改一同价”工作。1998年农
村电气化县验收审定工作,仍执行《农村电气化县标准》和《农村水电初级电气
化县标准》,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农村电气化组织验收,并请在1999年
5月底前将验收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将组织有关部门
审核后批复。
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