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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建立消防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7:09:17  浏览:83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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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建立消防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同意建立消防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

人社厅函〔2010〕181号


公安部消防局、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民政部人事司、国家邮政局人事司、国家林业局人事教育司,国家建筑材料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珠宝首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人事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人事部、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你们关于申请建立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来函收悉。经研究,同意建立2个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5个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30个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10个邮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1个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4个建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4个珠宝首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52个石油天然气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3个石油石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5个电力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12个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请你们在我部核准的鉴定范围内,认真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加强对鉴定站的管理,严格执行职业标准,强化鉴定考务管理,确保鉴定质量。各鉴定站要主动接受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指导,推动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



附件:1. 新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2. 新建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3. 新建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4. 新建邮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5. 新建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6. 新建建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7. 新建珠宝首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8. 新建石油天然气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9. 新建石油石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10. 新建电力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11. 新建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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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建设平安青山

吴勇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也是积极应对国际国内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推进我镇“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社会稳定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在镇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促进我镇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一、当前影响青山社会稳定的主要问题
(一)、土地、山场纠纷问题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保障。土地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分配问题自然是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和难点。一是宅基地的使用审批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二是在当前村镇规划建设中土地征用补偿问题成为镇村干部最头痛的事情,由于缺乏统一的补偿标准,一些村民漫天要价,村干部既不能一味迁就又不能侵犯老百姓权益,形成新的矛盾,若处理不当,往往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三是由于某些历史原因,造成土地、山场权属不清,此类矛盾时间久,调查取证困难,导致矛盾久调不决。
 (二)、婚姻家庭、邻里关系问题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的家庭、邻里关系是新农村和谐稳定的基础。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经济生活,还改变了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离婚案件呈现增多趋势。根司法所统计,2008年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的多达32起。在倡导和谐社会的今天,离婚率的逐年上升自然会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一定的影响。此外邻里关系纠纷也成上升趋势。
(三)、社会风气问题
  在新农村建设的24字标准中,“乡风文明”是重要的软件要求。这些年,通过广泛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充分感受到新农村建设蒸蒸日上的同时,也察觉到一些与之不相和谐的社会风气。一是赌博风有所抬头。由于农村缺乏健康的文化生活,带有赌博性质的打麻将玩牌依然是一些农民最主要的娱乐方式,一些农村留守人员更是把赌博作为唯一活动形式,甚至出现了以赌博为业的现象。二是封建迷信有所抬头。面对汹涌的市场大潮,一些农民无法把握自己的命运,又缺乏正确的引导,于是把自己的命运寄希望于一些占卜活动,因而封建迷信在农村仍有一定的市场。三是邪教组织活动有所抬头。近年来,在我镇范围内门徒会等邪教活动屡禁不止。
(四)、历史遗留问题
  在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各种支农惠农政策相继出台,一方面给老百姓带来了众多实实在在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导致各种利益群体相互攀比,引发利益诉求增多,如:多年已解决的民师问题又死灰复燃,多年已退下的老村干要求老有所养的呼声也日益高涨,这些问题在短时间内又难以解决。
(五)、招商引资、进城务工带来的新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镇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一方面,招商引资促进了我镇的经济发展,提升了我镇的综合实力。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如,在开发山区水电站过程中,与农田灌溉和库区群众利益分配发生了一定的冲突;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增加了农民收入,开拓了农民的视野,提高了农民的素质。随之而来的就是其对子女缺乏有效的监管,留守儿童增多,其中不乏有“问题少年”出现,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二、影响青山社会稳定的原因探析
(一)、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
  今年是“五五”普法的第四年,在普法过程中,虽然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农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但是我们的普法之路依旧漫长,突出表现在公务员、教师、农民等群体。一方面在某些党员干部队伍中,工作方法简单、粗鲁,不能很好的坚持依法行政,造成干群关系不和谐。另一方面有些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出现了矛盾纠纷时,不是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而是动辄拳脚相加,使矛盾得到进一步激化,民转刑事件时有发生。
(二)、基层维稳组织弱化
  在我镇,尽管建立了从镇到村组各级维稳组织,但是维稳力量特别是在村组两级维稳力量非常薄弱。常常出现有组织无人、有人无待遇的尴尬局面。这些都极大的制约了我镇维稳力量的健康发展。
(三)、政法力量不足,经费不足
  政法力量是维护社会稳定最直接、最有效的力量之一,在我镇,公安、森林公安、交警大队、法庭、司法所等各政法单位比较健全,有效的维护了我镇的社会稳定,但是因辖区面积大,人口分散,其现有的力量明显不足,加之,经费不足,这些都严重地制约着政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体制机制有待完善
  维护社会稳定,需要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在实践中,我们的体制机制不够完善,没有很好的形成工作常态,缺乏有效的预警机制和完善的实施方案,是制约我镇社会经济平稳运行的障碍。

三、如何建立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
(一)、大力发展生产力,以发展求解决
  生产力的发展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根本动力。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治理,最终都得依赖于生产力的发展。我国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十四年中,虽然不稳定因素在一段时间、一些地区明显增多,但整个社会却始终保持着稳定的态势。原因就在于这些年来,经济一直保持了持续快速稳定的发展,生产力获得了长足发展。因此,在我镇大力发展生产力,维持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最根本和最有效的手段。
(二)、创新法制宣传形式,增强法制宣称效果
  针对领导干部和广大的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我们必须创新法制宣传形式,如定期开展法制讲座、举办法制文艺等活动,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法制宣传效果。一方面,在领导干部中集中开展《宪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做好公正执法、执法为民。另一方面,我们要充分结合各项惠农政策,加大对广大农民学法用法的宣传,积极引导农民依法办事,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三级调处网络,加大矛盾纠纷调处力度
  面对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我们应积极构建调处矛盾纠纷的工作平台。建立健全三级调处网络,加大矛盾纠纷调处力度,镇一级建立由综治办牵头,以司法所为主,法庭、派出所、工商、土地等职能部门广泛参与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村一级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以村调解委员会和民间调解组织为主。组一级设立纠纷调解小组和纠纷信息员。以此构筑覆盖乡村、及时了解、快速化解矛盾纠纷的三级调解网络。确保“小纠纷不出组、大纠纷不出村、重大疑难纠纷不出镇”。
(四)、强化政法队伍建设,提高政法队伍素质
  要积极组织广大的政法队伍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重点抓好队伍的政治思想、工作能力和作风建设,开展政法队伍大练兵活动,不断提升政法队伍素质。提高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政法队伍整体形象。
(五)、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打击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必须毫不动摇地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整治治安混乱的地区,解决突出的治安问题。各政法部门要把“打击”落实到各个执法环节,把集中打击、专项整治和经常性打击紧密结合起来,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起到达到“打击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以维护我镇的社会稳定。
  “预防为主,打防结合”是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的指导方针。要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重在防范。新时期,迎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做好我镇的社会稳定工作任务重,压力大。我们一定要在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指引下,在镇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勤奋工作,全力打造“和谐青山、法治青山、平安青山”。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罪名,对于打击我国人体器官非法交易,保护公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均具有重要意义,但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名既遂未遂如何认定分歧较大,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认识这一问题。

首先,本罪属于行为犯而非结果犯。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构成要件要素中是否包含结果,构成要件中只规定了行为内容的犯罪就是行为犯,规定了结果内容的犯罪就是结果犯。对照这一标准,刑法对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罪状仅表述为“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并没有要求出现摘取、出卖他人器官的犯罪结果时才构成犯罪,这一结论也可以从与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对比中得出。在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中均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摘取器官或者强迫、欺骗捐献器官的行为,而这种行为的实施必然会导致被组织者器官的丧失,进而造成其重伤、死亡等结果,应认定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等其他犯罪行为,因此显然属于结果犯,与第一款的规定存在明显的不同。

同时,将本罪认定为行为犯也更加符合立法本意和行为犯创设的目的。因为目前我国人体器官非法交易行为猖獗,而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是人体器官交易的中心环节,正是这种组织行为的存在才使后续的非法交易成为可能,进而推动整个非法交易“产业链”的形成,因此将这种组织行为单独纳入刑法评价范畴符合行为犯创设的本意,而且通过对组织出卖行为的处罚,也可以切断人体器官的非法来源,进而达到禁止人体器官非法买卖的立法目的。

其次,本罪的实行行为是“组织”而非“出卖”。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就在于是否齐备了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对于本罪关键就是要确定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实行行为。因为本罪属于行为犯,实行行为一旦实行终了则构成犯罪既遂,相反则属于犯罪未遂,因此判断既遂未遂首先就要确定本罪的实行行为是“组织”还是“出卖”。根据刑法理论,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其实质是具有侵害法益紧迫性的行为,即必须是对法益的危险性达到了紧迫程度,而非一般程度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在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虽然法条表述中呈现出“组织”和“出卖”两个行为,但“出卖”实际上是对组织行为目的的描述,本罪强调的是对组织行为的处罚,因为在被组织者完全自愿的情形下,这种组织行为一旦实行终了,就已经对被组织者的身体健康和社会伦理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如果行为继续向前发展,那么人体器官买卖行为就会顺利实现,此时组织行为对被组织者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危险既具有紧迫性又具有现实性,完全符合实行行为的法律特征,同时这也与本罪为行为犯的属性相一致,因此本罪的实行行为应认定为“组织”而非“出卖”。

最后,本罪中的“组织”行为不包括为“组织”而实施的预备行为。有观点认为,本罪中的“组织”是指行为人实施领导、策划、控制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但笔者认为,并非上述所有情形均属于本罪中的组织行为,必须将作为实行行为的“组织”与为“组织”而实施的犯罪预备行为相区分,而标准就是“供体”是否确定并同意出卖自己的器官。如果“供体”根本不存在或者尚未确定,行为人仅仅是为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而准备了必要的场所、资金、安排了必要的人员、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招募“供体”信息、预先寻找“受体”等,由于这些行为只是为组织行为的顺利实施创造了便利条件,虽然也具有一定组织行为的外形,但尚未对“供体”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或者威胁的程度还不足以用刑罚来规制,因此均应认定为“组织”的预备行为。而在“供体”已经确定但尚未与组织者达成自愿出卖自己器官的协议时,因为组织行为尚未实行终了,因此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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