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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8:41:32  浏览:87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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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汽车、船舶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二、对于减免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联合发布《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实施管理。
  对于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联合发布《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三、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目录管理规定
  (一)认定标准。
  1. 节能型乘用车的认定标准为:(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2) 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具体要求见附件1;(3) 已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
  2. 新能源汽车的认定标准为:(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其他车辆;(2) 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3)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大于30%;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同类车型相比应小于60%;(4) 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2。
  3. 节能型商用车和其他车辆的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二)申报程序。
  符合上述认定标准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包括目前正在生产(进口)及已经生产(进口)的车辆,由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列入《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或《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以下统一简称为《目录》)的申请。申请材料格式见附件3。
  (三)《目录》审查、发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申请情况组织审查,不定期发布《目录》公告,明确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的车型,明确属于车船税减免范围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车型。
  (四)《目录》核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开展《目录》车型专项检查,对《目录》车型产品质量、性能指标进行抽样核查。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商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质量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或者提供其他虚假信息骗取《目录》资格的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商,取消该申报车型享受车船税相关优惠政策资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船舶的认定标准、目录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五、为促进节能和新能源技术的不断进步,根据我国车船的标准体系、节能评价体系、技术进步和型号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适时修订、调整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认定标准,完善相关认定办法。
  六、本通知所称节能汽车,是指以内燃机为主要动力系统、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的汽车。
  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主要或全部使用新型能源的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纯电动汽车,是指由电动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蓄电池或其他能量储存装置的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是指具有一定的纯电动行驶里程,且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可从非车载装置中获取电能量的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是指以燃料电池为动力源的汽车。
  七、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制订具体落实办法,认真做好《目录》车型车船税减免工作。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到本地区内相关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商,并督促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商做好《目录》申报等工作,积极落实好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车船税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附件下载:
  1.节能型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要求.doc
http://www.gov.cn/zwgk/2012-03/07/content_2085582.htm
  2.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doc
http://www.gov.cn/zwgk/2012-03/07/content_2085582.htm
  3.《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
纯电动 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申请报告.doc
http://www.gov.cn/zwgk/2012-03/07/content_20855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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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国海管字〔2006〕134号

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中国海监总队、北海、东海、南海分局,监测中心、信息中心、技术中心: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于2006年3月13日国家海洋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意见》精神,抓紧推进有关工作。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项目是贯彻实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重要工作内容,对提高海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重大作用。为了确保系统长期、稳定、有效的运行,国家对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并提出系统建设与管理的具体意见如下:

  一、系统建设的原则和框架

  系统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4项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系统建设和运行由国家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2.需求主导,服务管理。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的内容要围绕海域管理现实需求,为实际管理工作服务,内容设定上要有针对性,宁缺勿滥。

  3.讲求实效,重点突出。系统建设要由简单到复杂、简便实用,重点保证系统能够长期稳定地业务化运行。

  4.统一标准、形成体系。制订统一的数据采集、传输、处理、评价和信息发布技术标准,强化管理与技术相结合,形成完善的业务运行机制和管理体系。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由基本系统和附加系统两部分组成,基本系统由国家根据管理需求统一建设和管理,建设和运行经费由国家财政安排;附加系统由地方根据各自的需求建设,建设和运行经费由地方安排,并纳入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二、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的主要内容

  系统建设应当紧密围绕履行海洋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简化监视监测内容,并理清与其他项目的关系,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源,避免浪费和重复劳动。监视监测内容主要包括:

  1.海域使用状况监视监测

  海域现状:已开发、未开发等海域面积及分布状况

  海域权属:各类型宗海面积、宗海用途、权属变更等

  海洋功能区:海洋功能区利用状况及执行情况

  在建项目:用海面积、位置和用途等

  经济指标:海域等级、宗海价格、经济产值等

  2.海域自然属性监视监测

  岸线变化:类型、分布、面积、长度等

  海湾河口变化:海湾河口形态、面积等

  海岛动态:数量、面积、植被、岸线变化等

  海洋灾害:海岸侵蚀、海水入侵等

  三、系统建设与业务化运行

  系统业务化运行过程中,要适当延长全覆盖监视监测的间隔时间,减少工作量,降低项目执行成本。

  系统建设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2006-2008年,初步完成三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体系建设;第二阶段为2009-2010年,主要是加强县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能力建设,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

  1.第一阶段系统建设的主要工作内容

  (1)国家、省、市三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建设及必要的能力建设。

  (2)国家、省、市三级数据库建设,主要包括基础地理数据库、动态监视监测数据库、海域专业数据库等三大类。

  (3)国家、省、市三级网络连通,实现监视监测数据传输网络化。

  (4)国家、省两级海域综合评价与决策及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业务管理系统建设,业务管理系统采用网络化方式B/S结构。

  (5)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形成监视监测、评价与服务信息的网络、公报发布机制。

  (6)技术标准和规程的制定,开展专业技术培训。

  2.第一阶段系统业务化运行的主要工作内容

  (1)海域监视监测(对全海域进行3年一次2.5米精度的卫星遥感监视监测,对重点海域进行每年1次航空遥感监视监测,地面监视监测由地方根据需要进行)

  (2)海域评价与决策(国家级与省级评价与决策支持产品)

  (3)海域管理与服务(海域使用监视监测公报、网站信息发布、培训教育等)

  (4)数据更新与系统维护

  四、系统的组织和管理

  国家海洋局设立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项目工作组,负责项目筹建和运行的组织领导及协调工作:

  组 长:于青松

  副组长:吕彩霞、马德毅、赵光磊

  成 员:王忠、苗丰民、夏登文、罗晓玲、高振会、李琛

  沿海各省、市也要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系统建设及运行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国家海洋局成立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该中心设在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内设机构)。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为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行的责任单位,对省、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实行业务领导。国家海洋信息中心、技术中心、北海监测中心等有关单位协同做好项目的技术支撑工作。

  各省、市也要成立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各省、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要挂靠在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事业单位(不新增人员编制),同所挂靠单位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承担本地区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的各项具体任务,接受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领导。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要对省、市中心设置的相关问题提出具体的要求,并逐个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各省、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的挂靠单位,都要成立独立的专职内设机构,确保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及办公用房,在经费管理上要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项目工作组要对系统运行过程中不能胜任的单位进行随时调整。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项目工作组要尽快组织制定系统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并针对该系统在业务上实行统一管理的体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系统建设好、运行好。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


市政发〔2007〕47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白银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已经2007年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半。


二OO七年四月二十日



白银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文件)、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3年8月10日第27号令)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投(2002)145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白银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医疗机构、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县区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在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或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费对象、计费单位和缴费方式。
㈠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
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以户为单位缴纳;下岗失业人员、低保对象家庭以人为单位缴纳。
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实有在册职工人数为单位,由单位缴纳。
㈢各类企业
1、能源、邮电通信和金融保险业以实有在册职工人数为单位,由单位缴纳。
2、工业企业以实有在册职工人数为单位,由单位缴纳。
3、建筑业。新建建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建筑面积为单位,改建、扩建和装潢产生的混合垃圾以垃圾量为单位,由产生垃圾的单位缴纳。
4、交通运输业以车辆吨位或座位为单位,由交通运输企业或车主缴纳。
5、商业、饮食服务业。商业企业(大型商场、超市)和餐饮企业以经营单位的使用面积为单位;宾馆、饭店、招待所以床位为单位,由商业、饮食服务企业缴纳。
㈣个体工商户。有固定门店的个体工商户以店面的使用面积为单位缴纳;有固定摊位的个体工商户以摊位为单位缴纳。
㈤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等医疗机构以床位为单位(不包括其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由医疗机构缴纳。
㈥生活垃圾处理费无法按人或单位收取的,以实际产生的垃圾量为单位,由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第六条 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低保对象,减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收取城市垃圾处理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全部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应严格票证管理,专人负责,做好登记、收取、缴纳工作。
第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部用于支付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更新和建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私分和挪用。价格、财政、审计、城建等部门应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收费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公示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人员应持证上岗,亮证收费。
第十条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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