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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商标扩大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1:36:21  浏览:96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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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商标扩大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王瑜


一、注册商标受保护的力度大于其他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在我国分别由不同的部分主管,其中商标由工商局管,专利由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管,软件著作权有版权管理机构管。每个部门的处罚力度是不一样的,侵犯专利了,专利局如果需要查处,专利局的执法人员要侵权者配合很难,如果软件被侵权了,版权局要查处的话,恐怕连侵权人的门都进不去,更不要说查封证据了,所以版权局往往需要和其他部门联合执法。如果是商标侵权了,那可就不一样,工商局的来查处,没有人敢不配合,工商局说要财务资料,如果侵权人不提供,工商局可以自己打开柜子来看,甚至叫搬家公司将所有的财务资料搬到工商局去。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在我国知识产权受保护的力度其实并不一样,很明显由于商标主管部门是强势的。专利局和版权局在县一级并没有机构,侵权现在已经转移到县城,对于发生在县或者是镇里的专利以及著作权侵权,专利局和版权局是鞭长莫及,工商局就不一样了,是每个县必设机构,甚至在乡镇一级都有其派出机构,查处起来可以深入到乡村。所以商标侵权在实务中更容易受到行政查处,商标受保护的力度自然也比其他知识产权大。

二、利用注册商标打击图书盗版

现在畅销书,都非常容易被盗版,盗版的手法很简单,就是将书通过扫描方式复制一遍,盗版书由于只需要承担印刷费用(大概占到书价的10%),成本非常的低,所以盗版书的售价可以很低,盗版书的质量不一定会差,有了便宜的,当然没有人买正版的,正版的贵。出版社是最大的受害者,但是出版社却很难打击,很大的原因是版权局的行政执法力度不够。出版社对于盗版行为非常疼恨,却是无能为力,出版社一般只能眼睁睁看着盗版书冲击自己的正版书。对此,本人为出版社出了主意——出版社申请商标,最好就是将出版社的全称注册为商标,并且在其出版的每本书上都使用该商标,盗版者盗版时将不可避免地同时要侵犯出版社的商标权。侵犯商标权那可归工商局管,如果出版社向工商局举报,那么工商局很容易去查。

三、利用注册商标打击软件盗版

在我国通用软件的盗版率是比较高的,软件被盗版查处更难。软件一般由著作权管理部门来打击侵权行为。由于软件被复制的成本奇低,盗版软件对正版软件的冲击力更大。大家都使用微软件的OFFICE,WINDOWS,可能大家都没有注意到,微软的商标嵌入到每个界面。如果盗版了微软的这两个软件,不仅仅侵犯微软的著作权,还同时侵犯了微软的商标权,那么微软还可以要求工商局来查处。对于软件公司本人也曾经提供过相类似的建议,建议该公司申请商标,并且将商标使用在每个界面中,如果自己的软件被盗版,那么就可以去找工商局,让工商局进行查处,那么软件被保护的力度无疑将大为增加。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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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废弃物管理办法(2003年修正)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城市废弃物管理办法(2003年)


(1999年9月1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9]89号文件发布;根据2003年12月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废弃物管理,维护清洁、优美、舒适的城市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建设和日常生活中产生并需要丢弃和排放的固态、液态(不含通过城市排水管网排放的废水)物质。

第三条 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所辖区域内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废弃物日常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所管辖区域的废弃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废弃物的产生实行有效控制,逐步实行废弃物的分类排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开展多层次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技术的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搞好废物的综合利用。

第二章 废弃物的清扫、收集和运输

第六条 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下同)所管理的楼(院)、场(所)和陆域、水域内产生的废弃物,由本单位负责清扫、收集和排放。

无能力清扫、收集和排放本单位所产生废弃物的,可向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实行有偿委托管理。有偿委托服务费的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单位或个人从事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应到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单位排放(含临时排放)废弃物,应向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申报废弃物种类、日产生量、存放地点等事项,取得排放(临时排放)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排放。

居民(含外来人员)生活废弃物,应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倾倒或堆放,并按市政府的规定缴纳卫生费;因装饰、装修等原因产生的砂石、木料等废弃物需要排放的,应向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申报,缴纳排放费后,按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排放。

第八条 禁止随地吐痰、吐口香糖或乱扔瓜果皮核、包装物品等废弃物;禁止将非生活废弃物倒入垃圾容器内或与生活废弃物混合排(存)放。

第九条 实行生活废弃物袋装或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规定的要求,将废弃物装入分类收集袋或处置用具(设施)内。

第十条 从事餐饮业的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废弃物放入自备的垃圾容器内,按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规定的方式排放。

第十一条 产生易燃易爆、含毒含菌或含有放射性、腐蚀性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有害废弃物单独密封存放,并设置识别标志。

第十二条 丢弃家俱、办公用俱、家用电器、自行车等大件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报经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同意,在规定时间和指定的收集场所堆放。

第十三条 废弃物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清运:

(一)生活废弃物、有害废弃物,当月清运;

(二)维修和疏通化粪池、下水道、排水沟(井)、铺设人行道砖和修剪树木等作业产生的废弃物,随产随清;

(三)储(化)粪池的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应按照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清运。

第十四条 运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到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办理废弃物运输证,签订运输责任书,按照运输证的规定进行运输和排卸。

第十五条 运输液体和易飞扬、易散漏废弃物的车辆,要密闭或覆盖。对运输粪便、污物和有害废弃物,应使用专用密封车辆。严禁在运输中撒漏废弃物。

废弃物运输车辆应做到车容整洁、标志清晰、车体完整,并具备与所运输废弃物性质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

第三章 废弃物的控制、利用和处理

第十六条 进行城市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避免或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产生废弃物量较大的单位,应安装使用物料粉碎、压缩或渣水分离等设备,减少废弃物的排放量。

第十七条 在城市内销售的各类商品,应当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物的比重,并在包装物的外部注明废弃物处理或回收利用的字样或图样。包装物应采用纸制品或其他可回收利用的材料。

第十八条 商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逐步组织净菜进城或净菜加工上市,减少蔬菜垃圾。

第十九条 在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统一安排下,对废弃物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含毒含菌垃圾必须进行焚烧,其残渣经鉴定检验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方可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废弃物,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利用废弃物的,应向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申请登记,由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统一安排调拨。

单位或个人自行处理废弃物的,应经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按照环境卫生标准进行。

第二十一条 城市粪便处理应逐步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无污水管网的地区,应建造符合卫生要求的化粪池处理设施。

第二十二条 废弃物处理厂(场)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卫生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

进厂(场)人员或车辆应遵守废弃物处理厂(场)内的规章制度,服从废弃物处理厂(场)管理人员的调度和管理。

在废弃物处理厂(场)内进行废旧物品捡拾的,应当向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申办回收捡拾证,捡拾的废旧物品,由废弃物处理单位统一收购。禁止在城市市区内捡拾废弃物。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废弃物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或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环境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在城市废弃物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按管理体制和工作需要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重申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重申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1月29日,广电总局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发出《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重申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说,近期,有些广电网络公司在转播节目时违规插播广告,群众反应强烈。有关省级广电管理部门已对相关公司做出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给予了行政处分。为严肃纪律,现就进一步强化广告播放管理工作重申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广告播放的各项管理规定。坚决禁止播放虚假违法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内容不良、低俗的性药品、性保健品广告;坚决禁止播放违规挂角广告和在影视剧中违规插播广告;坚决禁止超时播放广告。
  二、各转播台(站)、发射台(站)及各地有线电视转播传输机构等机构要认真贯彻《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17号令)、《关于禁止广播电视节目转播传输机构插播商业广告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185号)等有关规定,在转播传输节目时,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形式播放商业广告;不得以自行组织的商业广告遮盖、覆盖或替换被转播节目中的正常广告或节目;不得遮盖、涂改被转播节目的频道标识。
  三、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的监管。特别是在春节期间必须保证有专人值班,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要坚决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坚决杜绝违规问题的反弹。对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播出、转播和传输机构,要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社会公开曝光等处理。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撤销其相关许可,并追究违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请将本通知立即转发所属各有关机构,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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