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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法律教育观与中国大陆法律教育的改革/刘侨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9 04:12:23  浏览:83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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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法律教育观与中国大陆法律教育的改革

刘侨


康德认为,“人作为有理性的动物,其特征已经在他的手、手指和指尖的形态构造上,部分是在组织中,部分是在细致的感觉中表现出来了。大自然由此使他变得灵巧起来,这不是为了把握事物的一种方式,而是不确定地为了一切方式。” 而正是人的这种体现在人类学意义上的不确定性使得教育具有其存在的可能,即将人的某种不确定性通过教育而实现其确定的价值。当然,人也不是一个可以完全依据外在力量便必然地被塑造为某种必然的东西,其实际上是一个由内在能动性推动的趋向于无限多种可能发展的生命创造体。 而教育在内化为实现和扩张人的这种可能性的驱动力的同时,也就必然的以实现人的个性发展为其根本出发点,这也正是“以人为本”的主体性教育理念在当代教育领域内的核心反映。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人本是相对于神本、物本而言更为理性的社会发展之真理态度、价值取向和实践原则。渊源于西方的哲学范畴的人本主义思想无论从自然观、历史观、人生观或是价值观的角度均强调了人在自然及社会环境中的主体性地位以及追求实现自我价值的人文精神的重要性。 而以人本主义思想为法律教育体系之内核的一大体现则是人本法律教育观的形成,即在覆盖相关领域的多元法律教育体制下,以培养学生成为具有公正的价值评断能力以及专业与相关技能的复合型法律专业人才为宗旨,并给予学生充分的实现其人格培养及个体价值的机会的法律教育理念。其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法律教育是法治社会中每一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依法治国必须以法治观念的普遍确立为前提,即要求每个人都做到忠信于法、信仰于法才能达到法律对社会最大程度的有效调控。然而,在这样一个理性环境下各种社会单元遵循法律规则的协调运作却是由全民、终身的法律教育贯穿始终的。法律教育的必要性却不尽然导致其绝对性,在人本主义思想指导下的法律教育应当以充分的尊重人权及满足教育消费者需求为前提,民主、平等的对受教育者的法律意识施加影响,以期对现实生活中的是非作出基本的评断。因此,人本法律教育观要求法律教育作为法治社会中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而存在,人们可以通过主张这种权利来接受不同程度的法律教育,进而丰富其对权利之学的认知与理解。此外,当人的这种接受法律教育的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时,也应当受到相应法律的严厉制裁。
其次,受教育者在法律教育过程中处于主体性地位。法律教育的直接对象应当是选择接受其教育的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受教育者,同样作为直接受益方对于教师的知识技能传授方式、内容以及技巧等的反映与回馈是衡量该教育效果及水平的重要标准。因此,鉴于受教育者对于教育质量评价的决定性因素,其与教育者的关系应当体现为一种主体与主体的关系,而非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亦即“应当把每一个学生都当作具有他或她自己的感情的独特的人看待,而不是作为授予某些东西的物体。” 可见,在这种师生关系下的学生已摆脱了不加选择的接受知识灌输的被动地位,也不再固定的成为教师单方面施教的作用对象。他们被允许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的选择符合自身兴趣的研究课题以及有利于本身知识架构良性发展的法学专业课程,甚至包括对该门课程授课教师的选择及理性的作出自我评价,也就是说,学生应当时刻持有对自己专业技能发展方向的理性考量及主动学习的意识和能力。此外,受教育者的主体性地位还体现在利于学生自我能力发展的教学环境的创造上。在各种教学仪器、设施的配备、教材的选用、课程的安排、教学积件的建立以及不同主题讲座的设置上都应当以有利于学生的专业学习为考虑中心。
第三,法律教育中教师对学生自我发展的促进作用。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的代表人罗杰斯从治疗精神病患者的经验出发,对教师提出了三项基本要求:第一,真诚。即教师与学生之间应当以诚相待,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所出现的任何问题教师应当坦诚的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对自己在教育方法上的缺陷及时的作出纠正或开展自我批评;第二,信任与尊重。教师应当合理的尊重、关注和接纳学生的情感、意见和价值观念,并在对以学生为主体性教育模式充分的认识下为学生提供自我发挥的自由空间以及帮助对其自身潜能的挖掘,从而与学生建立起一种相互的信赖关系;第三,移情。是指教师应当以学生的角度去理解学生的思想、情感以及世界观,以此在对学生的自我意识有了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更加有效的达到其对学生学习的辅助和促进作用。除了上述教师对学生造成的心理气氛因素外,其自身的法学专业素质、理论研究水平,灵活多变的教育技巧和方式,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和课程内容安排以及参考教材、资料的选取等均应重在体现对学生自我发展的促进作用。正如人本主义教育家坎姆勃斯所言:“教师的任务不仅是规定、传统、模板、发号施令、欺哄,它也是管理存在的过程。这个角色要求教师是促进者、鼓励者、帮助者。”
第四,法律教育应当满足学生个体性发展的需要。人本法律教育观在强调法律教育中学生的主体性地位的同时,也同样注意到了学生间的个体性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不同学生所具有的不同自我意识和价值追求,具体从法学专业学习的角度来看,则体现为各人对于专业知识的理解能力不同、学习方法不同、专业技能的掌握程度不同、兴趣方向不同以及对自身未来发展方向选择的不同等。而以人为本的法律教育以“因材施教”为指导方针,在把握学生的不同特点的前提下,合理的实施针对性差别教育则充分体现了其对学生个体能力发展的人文关怀。
第五,人本法律教育课程观注重人格与专业技能的整合。这是以罗杰斯所倡导的合成课程(confluent curriculum)为蓝本,即强调情感与认知的融通。就法学专业课程内容的设置上而言,应当在原有学理基础上的知觉、概念、推理、逻辑认识及实践能力等理性因素以外加入与专业相关的道德、情感、意志、直觉、灵感、需要和信念等非理性因素。这种人格化的课程设置模式突破了传统的以知识纯粹性和抽象性为中心的学科结构,在尊重学生人性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对其职业道德的培养、人格精神的塑造和正确价值观的调整以情感的互动性交流为平台有效的配合专业知识技能的学习和探究。
人本法律教育的科学性和先进性深刻的影响着当今世界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法律教育体制,而中国特有的传统法律文化及法律科学的特殊地位则决定了人本法律教育在中国大陆崎岖不平的发展道路。经过长期的探索与实践,并结合相关历史经验及我国当前的法律教育现状,笔者认为以人本法律教育观为内核的中国大陆法律教育改革势在必行!具体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首先,法律教育应当以促进学生个体发展,培养其多方面能力及专业素质,并最终完成学生价值的自我实现为宗旨。其次,法律教育的宏观模式应当是在通识教育的基础上进行精英人才的培训。在依法治国逐步确立的社会背景下,法律之学已不再专属于极少数专业精英,普遍加强全民的法治意识以及对法律权威的认知应成为各法律院校的重要任务。而具体到大陆的统一司法考试,则应当体现为通过标准的适当放宽及通过率的适度上调。第三,取消本科阶段法律教育的专业区分。本科法律教育本来是为了让学生获得将来从事多种法律职业都应当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因此,引导学生形成宽泛的法学知识结构,训练学生把法律问题放到开阔的社会环境和多元知识背景中去思考,才是法律教育的征途。 第四,扩展综合性知识,注意交叉学科知识的教育。如可将政治学、人类学、经济学、心理学、逻辑学、伦理学等课程在本科初期供学生选修,通过这些课程的学习有助于学生对以后法学专业课程的深入理解。另外,塑造多元化的教学氛围,使外国留学生、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学生共同参与到本土学生的课堂上来,并在课堂上将各自对法律的理解与认识进行积极的探讨,这样也便于教师进行更为广泛的介绍与总结,此为其五。第六,加大应用性教学课程的比重,加强学生职业素质的培养。如法律语言学、证据法学、法庭审判程序介绍等,甚至可以单独列一门案例分析课。第七,与社会接轨,使学生走出校园,参与到社会实践中。如法律诊所课、法庭旁听、模拟法庭、以法学为主题的辩论赛;社区法律援助服务;法制日的宣传活动等教学方式,此外学生应当利用假期时间到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进行实习,或者以某一课题进行社会调查,并形成一项制度。第八,学校加强教学硬件设施的管理,使教学媒体配套化、完善化、先进化。第九,丰富教师的教学方法,尽量避免传统讲授式的教学模式,可以通过积件的建立来体现人本主义的教学理念。十,在一定条件下,为学生创造自由的学习空间,让学生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的攫取学习材料,进行相应的学习研究。十一,鼓励学生自行成立法律研讨社团或创办专业期刊,促进学生研究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十二,加强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视。由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因此不能一概的以政治教育及道德教育来取代职业道德教育。在我国司法腐败屡禁不绝的现状下,职业道德教育应当被列为与专业知识教育同等重要的地位,它可以通过对学生的人格培养来指导学生执业后与社会接触过程中人际交往的原则和尺度,是人本法律教育中专业素质培养的重要部分。十四,教材的编写应当淡化对国家学说或政治学说的讨论和教学,要注重方法论的教育, 尊重学生对教材的自主选择权。最后,考试制度应进行严格的调整,建议以写论文的形式来取代记忆性的考试模式。
概而言之,人本法律教育改革应当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总结历史经验,借鉴他国先进的教育理念并结合我国国情,在对以人为本的科学教育观充分认识的基础上,以此为法律教育改革的理论引导来完善我国现有教育体制的缺漏。这样,在以人本法律教育观统率下的中国法律教育改革的发展前景才能够与时俱进、历久弥新。


康德著,邓晓萍译:《实用人类学》[M],重庆出版社,1987年5月版,第235页。
王堂兵:《生命创造体的精神乐园:人文主义教育——关于教育的批判与人文重塑》[A],2003年学位论文。
徐亚文,孙国东:《“以人为本”与政治文明》,《湖北社会科学》[J],2004年,第10期。
[美]赫根汉:《人格心理学导论》[M],海南出版社,1986年版,第430页。
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
同前注,第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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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桂政发〔2008〕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25日召开的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六、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主席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席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为保持政府工作的连续性,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分工,一位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因公出境或离桂时间较长时,由另一位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临时处理有关应急事项。

  九、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负责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主席助理,协助主席、副主席工作。

  十一、主席出国访问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席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

  十二、各委员会、厅、外事办实行主任、厅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员会、厅和外事办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审计厅在主席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四、加强经济调节,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五、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六、强化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七、增强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地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重大决策部署实行督查制度。各地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五、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六、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自治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地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完善绩效考评机制,突出量化考核作用,落实绩效考评奖惩,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四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外事办主任组成,由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重要决定、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由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重要决定、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地方性法律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三至四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三、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主席确定;会议文件由主席批印。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向主席请假。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主席报告。

  四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签发。

  四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自行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全区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的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八、公文审批应当分级负责、各负其责、权责相符,坚持谁签字、谁负责,遵守保密纪律和时限要求,规范审批内容。

  四十九、各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主席审批。

  五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命令,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人员任免事项,由主席签署。

  五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报告,下发的重要公文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主席签发或委托常务副主席签发。

  五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致函国务院各部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洽事务的公文和下发的一般性公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政策、部署工作、回复意见的公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委托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人签发。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严格限时办结,提高行政效能。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五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

  六十、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主席、秘书长离桂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主席,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桂外出,应事先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未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未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106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非公司企业法人未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罚的请示》(京工商文字[2000]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时,出资人以实物出资,开业后未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一)项和《企业潜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二)的规定认定为“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并予以处罚。

二000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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