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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9 09:12:07  浏览:83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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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管技装字[2001] 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在国家经贸委的领导和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 会指导下,经过两年的实践,得到了稳步发展,同时也积累了很多经验。到今年10月底,已 经批准了16家中介机构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咨询业务;受理了18家中介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资格认可;培训注册审核员1300余人、企业内部审核员10000余人;注册国家审核员800余人。经过试点认证机构认证审核,取得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200余家,另有数百家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正在建立或试运行中。随着我国加入WTO,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接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管理思想。

  但是,最近社会上有的单位把由世界上14个组织提出的职业安全健康评价系列标准(OHSHS18 000)翻译过来,将其作为国际标准加以宣传和应用,对企业产生了误导;也有的单位和组织 擅自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培训,培训教师未经资质许可,培训质量无法保 证。为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管理工作,规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市场秩 序,确保该项工作健康稳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1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职责之一是"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 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 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今后凡从事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有关活动的社 会各类中介机构和人员,均须通过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下设的全国职 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进 行机构资格认可和人员培训注册。

  二、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积极支持企业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指导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体系。

  三、已经批准受理审查的认证机构和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授权的职业安全健康管 理体系认证机构,要尽快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人员素质,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 审核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确保认证工作质量。并将认证审核报告、认证证书副本 分别报送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报告。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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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2003年11月18日 国税函[2003]123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减免所得税起始日期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2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执行以来,各地对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理解不一,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如果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另外,鉴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征收的,税务机关应按年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


       利益无涉是实现监狱检察监督公正的保证

杨涛


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交的一份报告指出,因为财政经费不够,四川全省监狱监管区的近15万米围墙中,安全不达标的有14万米,财政经费不足直接导致了监狱安全没有保障。全省监狱监管区,尚有6万多米连不达标的墙都没有,全靠人工防范。多数监狱也没有安装电子监控、报警、防护设备。(《中国青年报》12月7日)
然而,尽管监狱面临如此困境,并不影响一些检察机关向监狱伸手。报告还提出,全省派驻在监狱的检察室都是借用监管单位的办公用房和设备,74.1%的电话由监管单位出钱安装,34%的电脑由监管单位捐赠,进出监狱都搭乘监狱的车辆,有的监管单位还为派驻的检察人员提供伙食补助。这种物质依赖,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独立监督。
在这里,我想不厌其烦地引用美国联邦党人汉密尔顿的话:就人的天性而言,控制了某个人的生存,就控制了某个人的意志。监督者要做到公正监督,就必须与被监督者没有利益关联,否则在一手拿着他人给予的饭碗的同时是不可能做到一手对他人进行“挑刺”。在笔者看来,物质依赖下的监督是没有力度也是无法令人信服的“伪监督”。
但笔者写这篇文章的用意还不仅在于此,而是更想探讨监狱检察监督如何实现公正的问题。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对刑罚执行进行监督,如对监狱决定对罪犯监外执行,提请对罪犯减刑、假释等活动进行监督。从监督的一般原理讲,距离产生公正,也就是监督者应当与被监督者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这样才不至于先入为主,才不至于关系过份密切,才不至于产生利益关联。但从我国现实来看,我国对监狱的检察监督都是以派驻监检察室等形式进行监督,检察官是长年驻在监狱,长期与狱警打交道,是一种近距离的监督。这种监督形式是源于监狱检察监督的特性,因为只有近距离才能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情况,才能更有效地进行监督。
但是,近距离的监督同样存在不少问题。检察官长期与狱警一起生活、工作,私人感情浓厚,在许多问题上情面难却,监督不免手软。更多情况下,便是如报告中所提到的,检察机关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借用监狱的办公用房和设备,搭乘监狱的“顺风车”,吃监狱提供的“免费餐”,在这种情况下,监督就将更加乏力,甚至成为一种摆设。
因而,作为近距离的监督的监狱检察监督,对其如何实现公正是我们更加需要关注的问题。近距离的监督要取得实效,其地位的中立性和利益无涉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这不能光靠监督者的自觉性和开展几场教育运动所能解决,我们的制度必须跟进。就监狱检察监督而言,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值得我们重视,一是驻监的检察官必须实行轮岗制,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私人关系不宜过于紧密;二是提供给驻监检察室足够的经费,坚决查处借用、占用监狱的办公用房和设备和吃白食的现象。
当然,监狱检察监督存在严重的物质依赖的问题还有其深层的原因。一些地方财政困难,无法保证检察机关的正常经费开支,检察机关也存在吃“皇粮”不足的情况,加之一些地方的检察长对于监狱检察监督并不重视,因为它既无法像公诉和反贪部门一样为检察院带来很大的声誉,也无法创造“经济效益”。驻监检察室也就只好“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打监狱的主意了。如何解决检察机关的经费的困境,和一些监狱的?l状一样,同样是我们面临的难题。
但是,无论如何,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利益上无涉是我们进行监督的底线,我们对于一切近距离的监督必须更加关注其的中立性和利益无涉性。否则,在利益关联下的“伪监督”不要也罢!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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