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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30 09:08:05  浏览:94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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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家税务局 国家体改委


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税发[1992]137号

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局、国家体改委


为了加强对股份制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促进股份制企业试点
健康发展,现对股份制试点企业的税收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依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成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按本规定执行。
二、股份制试点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按现行规定照章征收。
三、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按法人就地征收。
四、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按百分之三十三的比例税率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的列支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税收规定执行。目前,可暂按《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试行。归还的各种借款,分配给股东的股利,不得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六、股份制试点企业年度发生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七、股份制试点企业向个人分配的股利,由股份制试点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个人调节税。
八、股份制试点企业暂按控股法人股东或占有股份比例最多的法人股东的经济性质,分别适用《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征收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
九、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千分之三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办理股权交割手续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责任,并代征代缴印花税税款。
十、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其他税收,均按现行规定照章征收。
十一、股份制试点企业税收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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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掉车之机拿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李崇军

[案情]
2004年3月7日上午,魏龙兵从吉水县城搭乘公共汽车往南昌市,坐在最后一排座位上。当汽车行驶到新干县附近时,驾驶员停车加油。坐在魏龙兵旁边的乘客毛昌仁将随身携带的一只塑料袋(内有用报纸包住的一捆钱共20000元及一件上衣)放在自己的座位上,下车方便与购买食物。当客车加油完毕,驾驶员未清点旅客是否都已上车,即启动车辆继续行驶,毛昌仁因此掉车。此时,魏龙兵发现毛昌仁未上车,便将毛放在座位上的塑料袋取过来,见袋内有一捆钱,便偷偷地拿出钱来,藏在自己的衣袋里。毛昌仁掉车后,急忙拦截“的士”追赶十余分钟赶上客车,上车后发现那捆钱不见了,便询问周围旅客是否有人拿了。见无人出声,毛昌仁便叫驾驶员返回将车开往新干县公安局,由公安人员处理。这时魏龙兵出来阻挠,讲自己到南昌有急事,如果耽误了谁也负担不起,不同意将车开往新干县城。驾驶员不理,径直将车开往新干县公安局。在公安人员的教育下,魏龙兵承认拿了毛昌仁的钱,并当场交出。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魏龙兵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魏龙兵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乘客毛昌仁的一时疏忽而掉车,对其放在座位上装有20000元人民币的塑料袋已失去控制,这些财物属遗失物,魏龙兵将其中的20000元捡起来意图占为己有,其行为仅属于民法上的恶意占有,属于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魏龙兵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魏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1、毛昌仁放在座位上的财物不属于遗失物。所谓遗失物,是指由于持有者一时疏忽而脱离了自己和有关人员控制范围的财物。其特点是:持有人不知该物失落何方,自己也难以寻找。而本案中的毛昌仁虽然因掉车而把财物遗留在自己的座位上,暂时脱离了自己的控制,但他对这些财物的存放地点是清楚的,并且立即另行搭车追赶寻找。同时这些财物暂时脱离了毛昌仁的控制,但汽车驾驶员、售票员对其仍有控制、掌管的责任,实际上这些财物也仍在驾驶员、售票员的控制范围之内。因此,魏龙兵取走的财物,与在无人控制的场所捡得遗失物是不同的。
2、魏龙兵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而是盗窃。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或者合同根据,因他人财物受到损失而获得利益。不当得利人在获得利益之前,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即使是恶意占有,也只是不当得利人在取得不当得利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而接受,并且不当得利的事实出现,往往是对方或第三者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不当得利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从本案看,魏龙兵发现同车乘客毛昌仁,因掉车而留下装有巨款的塑料包时,即产生了非法占有这20000元钱款的故意,并且乘人不注意时偷偷地将包内钱款取出,藏在自己的衣袋里。当失主毛昌仁赶回查找时,魏仍默不作声,不肯承认自己拿了钱,并且阻挠把车开往公安机关查处。这足以表明魏龙兵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20000元钱款的故意,并在客观上也采用了秘密窃取的方法将20000元钱款藏入自己衣袋的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构成了盗窃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河源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源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府〔2008〕1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河源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08年12月29日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市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确保乡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交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省交通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示范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交办〔2006〕971号)和《省交通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交办〔2008〕9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乡村公路是指符合公路工程技术等级要求,经省、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纳入全省公路数据库的乡道和村道。

乡道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及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和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一个行政村内拥有两条以上乡道的,选择其中一条作为行政村的主乡道。主乡道须经村、镇、县逐级确认,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村道指直接为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不属于乡道及以上公路的建制村(行政村)与建制村之间和建制村与外部联络的主要公路。

乡村公路的路产路权属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所有。

第三条 乡村公路坚持建、管、养并重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镇配合”的原则,将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本级政府的工作职责,切实处理好乡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关系。
第四条 乡道、村道、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从乡道、村道两侧边沟外缘算起5米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为本地区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交通的县区领导为辖区内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人。
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大中修、改建及重大水毁修复工作。

第六条 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和实施乡村公路建设规划,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建议性养护计划(含大中修、改建及重大水毁修复工程)。
(二)筹集和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

(三)监督所属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履行养护管理工作职责,检查养护质量。

(四)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县区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主乡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按“五定”措施(即:定人员、定里程、定任务、定考核标准、定奖罚方法)组织对主乡道的日常养护。
(二)负责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考核养护责任人履行主乡道小修保养职责。
(三)负责拟订辖区内主乡道大中修、改建及重大水毁修复工程的建议性计划,并对其实施进行技术指导。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和管理乡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投入力量,配合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做好主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设立乡村公路管养工作机构,并配备1名以上公路专?穴兼?雪职干部,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及其他相关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一)配合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沿线群众工作,无偿提供乡村公路养护的取料和堆放场地。
(二)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的大中修及改建工作、重大水毁抢修复、危桥加固及改建、道路事故隐患路段整治、安全示警标志、标线等安保工程的完善。

(三)负责做好乡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四)负责乡村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

(五)及时向地方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关于辖区内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和监管工作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以及养护资金筹集、安全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职责。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通过乡规民约、村民大会“一事一议”表决的形式,组织村民为乡村公路养护履行劳动义务,共同做好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想方设法加大资金筹措力度,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落实到位。
(一)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省交通主管部门关于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循序渐进,分类管理”的原则下达乡村公路养护补助计划。主乡道水泥路按1500元/年·公里、其他乡道水泥路按1000元/年·公里、沙土路按800元/年·公里的标准给予小修保养补助,重大水毁抢修复、大中修养护工程经依法履行交通基建程序后,给予适当补助;村道水泥路按800元/年·公里、村道沙土路按500元/年·公里的标准给予养护补助。

(二)除省、市补助外,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乡村公路养护补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正常年度预算,每年应安排不少于500元/公里的养护经费,并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乡村公路水毁抢修复、大中修及改建工程配套资金。

(三)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的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主乡道的养护推向市场实行管养分离体制,依据养护工程和定额核定养护工程量及其费用,将公路小修保养工作按线路或者捆绑招标,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定专业养护队伍或者企业,实行合同管理、工程量清单计量支付。

因条件暂不成熟无法推行市场化养护的地方,可暂由县区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设置的省、县道养护道班就近养护。

无法推行市场化养护又没有设置养护道班的乡镇,应组建专业养护队进行养护。

第十三条 主乡道大中修、改建及重大水毁修复工程,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责任主体进行捆绑招标,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定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实施。

第十四条 主乡道以外的乡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建设和养护,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监管和技术指导。

因条件暂不成熟无法推行市场化养护的乡镇,主乡道以外的乡村公路仍采用乡镇专业队与村委会集体养护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养护。县区人民政府应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乡村公路养护责任书》,将主乡道以外的乡村公路养护责任列入乡镇人民政府岗位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县区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应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乡村公路养护监管合同》,加强对主乡道以外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通过与所辖村委会签订《乡村公路养护合同》,并由村委会与各路段养护责任人签订《乡村公路养护责任合同》,把主乡道以外的乡村公路养护责任层层落实到个人。

乡镇人民政府应对主乡道以外的乡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帐管理。县区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主乡道以外的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拨付。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乡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公路养护工作的开展情况,确保养护质量。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河源市乡道养护管理暂行办法》(河府〔200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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