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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补充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7 18:31:32  浏览:96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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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补充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补充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劳动制度改革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1986〕134号),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补充办法,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劳动合同制问题
(一)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如工种、专业对口的,不再实行试用期;不对口的,经劳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职业学校、职业中学培训毕(结)业后,工种、专业已对口的,试用期可相应缩短。
(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初期工资,定级、调升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含特殊工种补贴)、加班工资,按本企业固定工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招工问题
(一)从农村招用工人、男工不超过三十周岁;女工不超过二十五周岁。招用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可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和公开招工。待业人员凭待业证和职业技术培训毕(结)业证,待业职工凭职工待业证报考;其他人员凭街、镇劳动服务公司(劳动管理站)或所在单位证明报考。如职业技术培训毕(结)业生不能满足招工的需要,经区、县劳动服务公司批准,可直接从其他
待业人员中招收,但必须申报培训计划,并进行认真的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原单位同意不得雇用在职人员或招用未经处理的擅自离职人员。
(四)招用工人一般应在本市、县的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如确需从农村招工的,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应报省劳动局审批;市、县属单位分别报市、县劳动局审批。涉及迁转户口、粮食关系的,按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五)招工工作,必须在市、区、县劳动服务公司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包括审查招工简章、确定招工地区(点)和招考办法。招考录用具体工作由用工单位组织施行,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用工单位应向区、县劳动服务公司一次过按招工人数每人二元的标准,缴交招工手续费。招考单位可向报名应招考试者,收取不超过一元的报名费。
三、关于待业保险问题
(一)广州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待业保险基金,由市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征集、管理;市属各县的待业保险基金,由各县劳动服务公司分别负责征集、管理。待业救济金由区(县)劳动服务公司或街(镇)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发放。
(二)中央、省、部队、外地驻本市、县单位和市驻县单位职工的待业保险,由所在市、县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征集管理。
(三)待业保险基金的缴纳,采取凭《工资基金手册》,年前备案测算,按月缴纳,年终结算,可委托银行以托收无承付的办法收缴。逾期不办理备案测算手续的,按上一年十二月缴纳的保险基金计征,并按每月递增5%加收滞纳金。
(四)国营企业职工标准的工资总额,应是干部、固定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混岗”的集体所有制工人和临时工的标准工资的总和。
行政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应是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津贴的总和。
(五)享受待业保险待遇的企业职工,应包括在国营企业“混岗”的集体所有制工人,但不包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带集体企业的职工。
供销社系统原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待业保险待遇,可参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六)职工待业救济金的发放期限和标准:
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或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以及合同期满被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宣告破产、濒临破产法定整顿、解除劳动合同时,工龄满五年以上的,最多发给二十四个月的待业救济金。
其中:第一至十二个月,满五年至十年工龄的,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满十一年至十五年工龄的,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5%发给;满十六至二十年工龄的,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满二十一年工龄以上的,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第十三至二十
四个月,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的50%发给;工龄满三年不满五年的最多发给十二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60%发给;工龄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最多发给六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不满一年的不发。
辞退违纪职工或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满五年以上工龄的,最多发给十二个月的待业救济金,发放标准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满二年不足五年工龄的,最多发六个月待业救济金,发放标准,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的50%发给;不满二年的不发。
待业救济金每月不足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七)职工待业期间的医疗费。工龄不满十五年的每月发给五元;工龄满十五年以上的每月发给七元。发放月份与发放待业救济金同。
(八)待业职工和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费,按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8%提取,划入市、县劳动服务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年终节余不予征税,可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其他
(一)本补充办法同时适用于中央、省、部队和外地驻穗单位。不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外资独资经营企业。
(二)本市过去颁发的有关劳动制度改革的规定,应以《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劳动制度改革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和本补充办法为准。
(三)本补充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198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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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01〕132号
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的申办程序,推动各区、开发区和各部门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增 强各区、开发区和各部门对外商投资的服务力度,促进我市利用外资工作的健康发展,经市 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开 发区、市直各部门按照责权原则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审批和服务工 作,为提高引进外资水平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OO一年六月八日


厦门市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方便外商投资,简化手续,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的 审批手续,进一步推动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在我市各行政区、开发区举办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及允许类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 美元以下(含3000万美元)的,其项目和企业设立由所在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各区、开发区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其重大变更事项也由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三条 外商投资鼓励类及允许类项目的确定以国家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 为准,并随国家对产业指导目录的调整而相应变化。


第四条 不符合上述条件以及生产建设条件需全市统一平衡或涉及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外商 投资项目,由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批或转报上级审批机关审批。


设立外资企业属下列情形的,由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或转报上级审批机关批准: 


(一)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项目;

(二)国家限制类(甲)、限制类(乙)项目;

(三)原料进口或产品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限量特定登记商品的;

(四)生产建设条件需全市统一平衡的;

(五)公司设址及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辖区内的;

(六)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级经济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属下列情形的变更事项,由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或转报上 级审批机关批准:


(一)企业跨区变更经营场所的;

(二)企业合并与分立;

(三)企业申请减资;

(四)企业申请增资,投资总额累计超过3000万美元的;

(五)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涉及国家配额及许可证管理的项目。


第六条 各区、开发区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产品内外销比例,如因此而使企业改变为不属 于国家鼓励发展外资项目的情形应报市外资委核准。


第七条 对各区、开发区自行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放外商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港、澳、台、侨投资企业确认书。


第八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以中方名义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独资企业免提交);

(二)投资申请表(投资者签字,独资企业专用);

(三)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投资者签字,独资企业免提交合同);

(四)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或其它开业证明的复印件、股东名册、 董事会决议;以个人名义投资的需出具个人身份证明及护照影印件;

(六)投资者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审计报告);

(七)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投资者委派董事文件、董事身份证及护照(中方董事免 提交)影印件;

(八)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租赁(或购买)合同及其产权证明,或与市土房局或区土地 管理部门签定的用地合同;

(九)外商投资企业自用的主要进口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及交通工具清单(含品名、型号、数 量、单价、总值);

(十)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应当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的申请报告;

(二)按企业章程规定必须经董事会通过的变更事项的董事会纪要或决议(需董事签名);(凡 涉及股权变更、投资额的变更、企业的合并、分立、合同、章程的修改、提前终止等事项均 应董事会一致通过);

(三)批准证书原件及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四)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根据企业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名称变更: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二)地址变更:有关迁址证明(产权证明、租凭合同等);

(三)投资额变更:验资报告、查帐报告;

(四)经营范围变更:可行性报告、查帐报告;

(五)经营期限延长:查帐报告;

(六)提前终止、期满终止:董事会决议(应包括清算原则、程序、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债 权债务等内容)、查帐报告;

(七)合同、章程的变更:提交经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条款 或附件。

(八)投资者股权变更:

1、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2、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转 让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3)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4)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5)违约责任;

(6)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7)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8)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3、企业查帐或审计报告;

4、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

5、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需提供由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资局 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

6、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或个人的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

7、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第十条 各区、开发区审批项目,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 或不批准;审查批准机关认为报送的文件不全或不当之处的,有权要求投资者在指定期间内 补全或者修正。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各区、开发区审批机关无正当理由久拖不批复的 ,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可以直接批准该项目。


第十二条 各区、开发区批准外资项目成立或变更事项后,即将批准文件通过网络发送到市 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经市外资委复核并于当日内发给批准证书号码,由各区自行发放批准 证书。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仅对批文的内容进行复核,不再审核其它材料,各区审批机 关应对合同、章程等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在审查批准文件时,如需进一步了解情况时,有权要求批准 机关报送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各区、开发区审查批准的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 有权要求审批机关修改或撤销该批准文件:


(一)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四)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各区、开发区每季度向外资委申领空白批准证书,每次申领数量根据各区实际审 批情况核定。


第十七条 各区、开发区在批复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变更事项起30天内,应将有关批准文件 (包括申报材料)一套报送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备案。


各区、开发区审批的项目应按规定报市计委、经发委、外资委、厦门海关等有关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各区、开发区对自行审批的项目必须履行属地管理义务,包括企业实际到资的统 计、生产经营的统计分析、协调解决企业在筹建及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投诉处理, 并加强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有义务对各区、开发区的外资审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 人员培训。


第二十条 各区、开发区审批机关应加强对审批人员的培训,审批人员应加强对国家有关政 策的学习和掌握,在审批中如对某些政策把握不准应及时请示。


第二十一条 各区、开发区审批机关应对自己具体行政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区、开发区审批机关应按国家及我市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本规定进行 审批。如有违规审批,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将根据情况给予通报,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 的或经两次通报仍不改正的,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有权暂停直至取消审批机关的审批权。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 六月八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油茶产业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油茶产业的意见

林造发〔2006〕274号

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贵州省、自治区林业厅(局):
油茶是我国特有的木本食用油料树种,也是林业建设一大优势资源,在我国南方广大丘陵山地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和良好的生产基础,为我国食用植物油产量平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较长时期以来,由于各地对油茶生产的管理措施削弱,很多地方油茶林的树龄老化,品种混杂,加上粗放经营,只取不予,资源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发利用,造成生产力水平下降,比较经济效益较低,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油茶作为一项特色产业的持续发展。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水平的提高,我国油茶面临新的发展机遇,为了促进油茶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油茶产业的重要意义
1.我国油茶资源丰富,油茶综合利用产业链长,产业发展的潜力大、前景广。充分利用油茶生态、经济效益都比较明显的特点,加快油茶产业的发展,对促进南方丘陵山区区域经济发展,带动山区农民兴林增收致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满足社会和大众对良好生态产品、天然绿色产品的需求都具有重要意义。油茶产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油茶产业的认识,认清我国油茶产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资源优势和发展潜力,从我国国情出发,把握市场经济发展规律,顺应产品的市场需求,抓住机遇,真抓实干,共同把我国油茶产业做大做强。
二、优化产业布局,科学引导油茶产业发展
2.科学引导油茶产业发展。油茶产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树立产业化经营的观念,以科学发展观作指导,在宏观管理、规划布局、政策措施方面加大对发展油茶产业的资源配置和扶持力度。要制定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搞好工作落实,使油茶发展成为南方丘陵山区具备巨大效益的特色产业、优势产业。
3.优化产业发展布局。充分发挥油茶资源优势,优化油茶生产布局和产业结构,建立以湖南、江西为中心产区,广西、福建、贵州、湖北、浙江、安徽、广东等省(区)共同发展的油茶区域化、规模化产业格局。以建设高标准生产基地为基础,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大力发展油茶精深加工为重点,大力推进油茶产业化经营,提高油茶产业发展综合效益。
4.创新产业发展思路。发展油茶产业,要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通过分类经营措施,调整优化油茶品种结构,扩大优质油茶资源,切实提高油茶生产力水平,增强资源的利用效率;坚持体制创新和科技进步,综合开发油茶产品,提高产品附加值,竭力打造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拳头产业和名牌产品,增强油茶产业运营的质量和效益。坚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更多的民间资本发展油茶产业。
三、加大政策扶持,创造推动油茶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5.积极拓宽产业发展投资渠道。“十一五“期间,油茶产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促成各级政府通过建立专项资金渠道扶持油茶产业的发展。国家林业局将通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对油茶高产示范基地进行扶持。有条件的省(区),要结合退耕还林、扶贫、山区综合开发等项目,规划安排丰产示范林建设。以示范样板的作用,激发广大林农发展油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油茶资源的不断增加和扩大。要充分发挥林业贷款资金的作用,支持油茶加工龙头企业通过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在精深加工、带动辐射和市场开拓方面引领油茶加工业的发展。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重大农产品新品种推广专项经费,加快油茶优良品种的繁育推广。油茶产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为油茶产业发展的相关项目立项做好协调工作,争取更多渠道投入油茶发展。
6.完善林权林地流转机制。要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按照“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油茶林向有经济实力、懂技术、善经营的生产经营者流转。要坚持“谁造谁有”的林业政策,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油茶资源发展。通过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多种途径推动油茶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油茶经营效益。
四、强化科技支撑,切实提高油茶经营的科技水平
7.依靠科技创新,加快产业科技攻关。充分发挥现有国家、省(区)、市、县级各个层面科研教学单位的科技力量,集成资源,大力开展油茶科技攻关。依靠科技创新,切实解决油茶产业发展中技术重点和难点。力争“十一五”期间在油茶高产优质新品种选育和培育技术、加工工艺、新产品开发、技术质量标准研制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同时,注重开展生物技术的应用研究。各级林业科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油茶科研开发的指导,协调和帮助解决开展油茶科技攻关方面的问题,为开发油茶资源,做大做强油茶产业,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8.加大油茶良种选育和推广力度。各地要在本省(区)林木种苗“十一五”规划的基础上,加大扶持力度,以省(区)级以上林业科研院(所)为中心,加强油茶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和利用,为油茶产业的发展提供产量高、含油率高、抗逆性强的优良品种。要加快现有油茶良种繁育和苗木基地建设,积极推广先进育苗技术,努力满足生产发展需要。
9.搞好分类经营,提高集约管理水平。油茶产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地区现有油茶资源状况和生产水平,采取低产林改造、更新改造和新造林相结合的经营措施,着力推进油茶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抓好常规技术配套措施的落实;要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和科技人员全过程的技术服务,使优良无性系良种、施肥、垦复、灌溉、修剪、病虫害防治等配套管理技术措施,真正运用到生产实际,真正让广大林农掌握应用,切实提高油茶集约经营管理水平。
10.大力推进油茶产业标准化建设。国家林业局将积极做好油茶产业标准化建设的规划管理,有关省(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油茶相关标准制订工作,尽快形成配套的适用产业化发展的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规范产前、产中、产后的标准化建设。要推行油茶原产地标识制度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加快发展油茶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不断拓展油茶产品的市场空间。
五、积极培育油茶产业主体,打造油茶产品品牌
11.积极培植油茶龙头企业。油茶产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扶大、扶强、扶优”的原则,认真落实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培育一批竞争力强、带动面广的油茶龙头企业,促进油茶产业链的延伸。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油茶加工企业之间的合作。通过资产重组、资本运作等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发展壮大一批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集群。要从机制创新入手,引导企业参与油茶原料林基地建设,推动“企业+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的发展,促进油茶生产、加工、市场的有机结合,使企业与农户成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企业自身要充分发挥各自在技术、资金、市场方面的优势,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大力挖掘茶油及其副产品的市场潜力。努力打造体现各自特色的知名品牌,依靠品牌效益提高市场竞争力。
12.支持油茶专业协作组织的发展。油茶产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给予政策引导,支持林农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协会和合作组织,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和咨询、代销生产资料供应、产品营销等服务项目,切实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市场适应能力。要加强规范管理,抓好典型示范,不断增强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自身活力和服务能力,增强对农民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促进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
13.重视培植油茶种植大户。要通过相关项目支持、推行林权制度改革、合理林地流转等,为有实力、懂技术、善经营的油茶种植大户创造好的发展空间,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油茶产业上的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将更多的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经营山地,发展油茶,增加收入,实现兴林富民。
六、加强行业指导和服务
14.强化工作指导,搞好信息服务。发展油茶产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密切配合和相互支持。油茶产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适应产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提高工作指导水平,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要善于研究市场变化规律、消费趋势、市场竞争等状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产业发展策略和措施。要加强信息引导和技术指导,做好向林农提供生产资料、技术应用、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方面的信息服务,使林农在享受服务的过程中真正得到实惠。要善于运用多种宣传媒体和途径,大力宣传油茶及其产品,扩大社会的认知度,增加消费群体,增强油茶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衔接与协调,共同推进油茶产业的持续发展。
15.加强种苗市场管理,规范生产秩序。油茶产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油茶种苗生产和市场的监管,维护林农的合法权益。要加大对油茶种苗管理的执法力度,实行油茶种苗生产和经营市场准入制度,切实加强种子、嫁接穗条的来源管理,坚决打击非法经营、制售假劣种子、嫁接穗条、苗木的行为,切实保证油茶种苗的质量。要严厉打击和坚决制止破坏油茶林资源、哄抢偷摘油茶果行为,稳定油茶产区秩序,切实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林业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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