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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期间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13:21:22  浏览:93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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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期间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期间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期间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有效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对人的感染,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迅速行动起来,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动物防疫等部门,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做好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相关的禽流感防治工作。



二、各地要立即组织开展集贸市场食品卫生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分片分区负责,落实监管职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是否经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及禽肉;2、集贸市场内经营鲜活畜禽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是否按规定分开设置,鲜活畜禽经营区域是否定时清洗和消毒,保持环境卫生;3、经营餐饮服务的区域及周边规定范围内是否经营鲜活畜禽;4、现场制售禽肉的原料是否按规定索证和建立台帐记录等。对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要立即查处。



三、各地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集贸市场每日巡查制度,对重点集贸市场要每日安排经过培训的专门人员对鲜、活、冻禽及其产品交易进行专门检查,对发现的无检疫证明的鲜、活、冻禽及其产品要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配合工商等部门坚决查处集贸市场外无证无照交易鲜、活、冻禽产品的违法行为。



四、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禽肉产品违法生产经营举报电话。卫生监督机构对举报的情况必须认真核实,迅速作出处理,并保持与农业等部门的密切联系。



五、本次专项执法检查实行重要动态日报告制度,报告的内容包括:1、各地开展集贸市场食品卫生执法检查情况;2、发现的违法行为情况;3、查处的大案要案情况;4、其他重要食品卫生动态等。有关报告方式和时限等请按照我部卫发电[2003]144号文件要求执行。我部将定期汇总各地执法检查活动进展情况,执行报告制度的结束时间由我部另行通知。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将设立的举报电话于2月6日前函报我部法监司。



卫生部

二○○四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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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7月16日长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7年9月19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把长春市建设为优美、整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我市城区内所有单位、居民和过往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条保证,各负其责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局是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根据“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群众性的卫生组织和责任制,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宣传教育,树立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风尚。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六条 市区道路要保持路面平整。塌陷破埙的路面,市政维护管理部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
第七条 临街的建筑物要保持整洁美观。门窗玻璃不齐全,墙壁破损或色皮脱落的,要及时修整、粉刷。
临街建筑物的改造和外部装修,须经市容管理部门批准,以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观瞻要求。
临街庭院的围墙要整齐美观,倒塌破损的要及时维修补齐。主要街路两侧新建围墙要采用透景或半透景围墙。
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阳台的改建、封闭,要经市容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 不得在街路两侧搭建有碍市容观瞻的小房、棚厦、板障、门斗等建筑物。
临街的建筑物门前、窗前、阳台及外廊,不得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第九条 主要街路两侧及其房屋上,不得晾晒衣物、悬挂各种杂物。
第十条 未经批准,街路两侧不得摆摊设亭、堆放料物及进行加工、修理等活动。
街心广场不得进入各种车辆,不得随意摆摊设亭。
经批准的摊床、售货亭、服务车,要造型美观,经常保持清洁。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坚持文明作业。临街的施工场地要围圈,设备、物料不得随意堆放。工程交付使用前,必须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保证市政设施完好。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在各种市场内,不得修建永久、半永久性建筑物。市场主管部门要加强各种市场的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各企事业单位的广告、布告、商幌、牌匾、橱窗、画廊以及门面装潢等,要经市容管理部门批准,按要求张贴、悬挂、设置。
第十四条 路牌、门牌、电汽车站牌、交通标志、交通岗楼、路灯电杆、变电亭、消火栓、交通护栏、环卫设施等,都要保持整洁完好,不得有碍市容观瞻。
第十五条 节庆日政治活动需要悬挂标语、条幅等宣传品,要用布衬托,缝钉牢固、活动结束后及时撤除。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任意设置停车场。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体完好,车容整洁。车体严重破损变形的,不得在市区内行驶。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街路、广场、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分工:
一、道路、广场,由区清扫保洁大队和委办保洁员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的清扫,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二、农贸、轻工、旧物、家具等各类市场,由市场管理部门设卫生箱和垃圾箱,必须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环境卫生管理,散市后及时将场地清扫干净;
各种商业摊床、售货亭必须具备有废物箱(袋)和清扫工具,由营业者随时清扫;
三、沿街路两侧的单位,要按所在街道办事处划分的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第十八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等杂物,不得随地便溺;
二、不得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
三、不得在街路上进行有碍市容环境卫生的作业;
四、车轮带泥的车辆,不得在主要街路上行驶;
五、装运垃圾、白灰等散体物资的车辆要加盖苫布,运载流体物资的要密封车箱,不得沿途撒落;
六、公共电、汽车的司乘人员,不得往街路上撒废票、污物;
七、不得在街路上堆放皮毛、柴草、木屑、破布、废纸、塑料布、粪肥等杂物。
第十九条 从下水井清掏出的污泥、污物,不得落地,清掏单位要及时运走。
第二十条 允许通行的畜力车,必须配带合格的粪兜和清扫工具。不得遗撒粪便或其它污物。
第二十一条 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畜禽禁养区内,不得饲养畜禽。因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畜禽的单位,要经市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在禁养区以外的城区饲养的畜禽,必须畜有圈,禽有舍,勤起勤垫、勤清扫,保证环境的整洁。
第二十二条 城区内各单位和居民,都要完成所承担的扫雪任务。
第二十三条 居民的生活垃圾,要倒在垃圾箱内。没设垃圾箱的,要在日落后倒在指定地点,严禁随地乱倒。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居民生活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车走站净。
第二十四条 单位的办公或生活垃圾,由本单位负责运到指定的垃圾场,或交费委托环境卫生部门清运,严禁乱倒乱卸。
第二十五条 建筑、生产性垃圾及锅炉废渣,居民的建筑垃圾,经市或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运到指定垃圾场,并按规定缴纳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商业、饮食、服务部门的营业垃圾,要在指定地点存放,并及时清运,不得随意倾倒。
有毒废渣,含放射性物质和传染菌的污水、污物,要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第二十七条 单位院内的室外厕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掏、管理,或交费委托环境卫生部门清掏、管理。
第二十八条 环境卫生部门负责管理、清掏的厕所,要及时清掏,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垃圾箱、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摆放位置要适当,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定期维修、洗刷、清毒,保持完好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
第三十条 凡新建厕所,要坚固耐久,使用方便,外型与周围环境要协调,通风排气良好,内外设施完备、合理,符合卫生要求。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新建或翻建的厕所工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施工。
第三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的需要,必须拆除或迁移厕所时,要按先建后拆的原则,并经区城建部门审核,市环境卫生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厕所;不得往厕所内倾倒垃圾、污水、冰雪和残土等;不得在厕所顶盖堆放物品,不得借靠厕所墙壁搭建棚厦和堆积物品。
第三十四条 单位无厕所,需要使用公共厕所的,必须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批评教育,并责令清除、维修;
二、强制清除,赔偿损失;
三、罚款;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三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执罚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受理申请复议的单位在接到申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申诉者意见。被处罚者对申诉后的处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
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诉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凡阻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要模范遵守本条例,严格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如有违反,从严惩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中的罚款,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其它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二百元,对单位的罚款不超过五百元。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实行后,1981年12月颁布的《长春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中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即行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1987年9月19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成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复议办公室”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成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复议办公室”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现决定成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归口管理我局的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拟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受理和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根据局务会决定起草复议决定书。
(三)组织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受局委托直接出庭或协助其他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四)组织培训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人员,开展工作研究和经验交流。
(五)办理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六)筹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与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有关的工作。
“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司。



199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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