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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春运期间道路旅客运输和重点物资运输组织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9:07:24  浏览:88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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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春运期间道路旅客运输和重点物资运输组织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


关于加强春运期间道路旅客运输和重点物资运输组织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公路发明电(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今年春运开始以来,全国出现大范围持续降雪、降雨、降温等恶劣天气,给道路春运工作带来较大影响。据气象部门预测,全国较大范围内的恶劣天气本周内仍将持续。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指示,全力做好恶劣天气下的道路旅客运输和重点物资运输的组织工作,避免和及时消除旅客滞留和重点物资运输紧张情况,努力实现部党组提出的“五个力保”的工作目标,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全力做好恶劣天气下的道路运输组织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按照部关于春运工作的统一部署,采取各种应急措施,全力保证恶劣天气下春运工作安全、平稳、有序进行。一是要加强公路管理部门与运输部门之间、省(区、市)际间的信息沟通。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将主要干线畅通情况、高速公路封闭和恢复通行的情况,及时告知当地运管机构、运输企业和客运站,并向周边及相关省市交通部门通报。根据道路状况,运输企业和客运站组织好发班和售票等客运组织工作。二是充分利用道路恢复畅通的时机,及时组织发送客运班车,做到路通车通,快速疏散旅客。三是对在恶劣天气发班的客车,要为车辆配备防滑链等设备,严格控制车速,必要时由交通(或交警)执法车辆带队,客车编队行使,保证客车安全运行。四是在道路未恢复畅通之前,要组织制订绕行路线,引导客运车辆绕线行驶,运政机构不得因此进行处罚。五是因道路封闭或不具备开行班车条件的,要暂停发售该线路客票、停发客运班车,避免因路堵致使旅客滞留在途中。对已购车票的旅客要免费办理退票和改签手续。对滞留在客运站和途中的旅客,要组织提供饮水、食品,做好生活服务及宣传解释工作。六是要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络以及客运站屏幕、广播等多种宣传媒介,及时向社会发布动态出行信息,引导旅客合理安排出行计划,尽量避开恶劣天气出行。七是要密切关注煤炭、鲜活农产品等重点物资运输情况,发生运输紧张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保障重点物资运输。
  二、全力以赴应对可能到来的客流高峰
  一旦天气好转,道路恢复畅通,有可能出现客流激增的情况,各级交通部门对此要有充分准备,并采取有力措施,全力避免出现旅客滞留情况。一是提前对客流情况进行调查,并组织落实车辆和驾乘人员,准备充足运力。要加强运输组织调度,根据客流流量、流时、流向,及时调整客运班次,增大发班密度。局部地区出现运输紧张的,省级运管机构要积极组织协调省内其他地区的运力支援;省内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部报告,由部组织协调其他省(区、市)的运力支援。二是视情增发加班车、包车,组织直达运输。三是检查应急预案,准备好应急运力,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抢运。如果出现大规模旅客滞留,应及时向部报告,经部批准后,启动省际客运应急预案,使用部制发的《春运期间应急运输通行证》。四是增开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采取多种方式售票,最大限度方便旅客购票。五是加强市场监管,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持好站场秩序,保证春运工作有序进行。
  三、研究制订并认真落实优惠政策
  鉴于今年春运天气恶劣,运输成本提高,运输组织难度增大,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研究制订并检查落实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优惠政策,利用经济手段调动客运经营者参加春运的积极性。优惠政策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且对省内外车辆应一视同仁。
  四、严格春运信息报送制度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3号)、《关于建立春运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35号)的要求,指定专人,严格按规定每日向部报送各项统计信息和动态情况,并增加报送煤炭、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等重点物资运输是否积压的情况。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发生大量客运班车停运、大规模旅客在客运站滞留、重要物资运输积压等重大情况,不及时报送的,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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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自用轿车审批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国家计划委员会、经贸部、国家物价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


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国家计划委员会、经贸部、国家物价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关于执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自用轿车审批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1]107号

1991-10-31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自用轿车审批管理办法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0]62号),现对具体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每年由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会同国家计委,根据经贸部按照规定的配车标准提出的需求量和车型,制定全年购买国产轿车和进口轿车集中报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所需国产轿车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专项安排落实。
  二、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自1991年1月1日起在规定的配车标准内用外汇购买国产轿车,免征零部件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具体的做法是:购车企业凭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审批部门的证明(批件),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由主管海关核发“海关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口货物的减免税证明”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海关,一份由企业凭此向汽车生产厂家购买车辆,并由汽车生产厂家留存凭以定期向当地海关办理退税手续。上述准予退税的车辆,应视同从国外进口免税车辆,不得出售、转让和移作它用,否则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规定的标准内用外汇购买国产轿车,免征特别消费税。购车单位凭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审批部门的证明(批件)到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四、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规定的配车标准内用外汇购买国产轿车,免征横向配套费。
  五、由国家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逐年核定并颁布汽车生产厂家供应免税轿车的销售价格。
  六、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口自用轿车于1991年1月1日前已申领到进口许可证,而轿车于1991年1月1日以后运抵口岸的,海关仍可凭许可证,按照企业自用合理数量原则,补发减免税证明,在投资总额内免税放行。
  七、外资企业、港澳台及华侨投资成立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也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12月1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一、密切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是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通过人民代表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是改进人大常委会工作,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的基础。
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要密切联系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可采取走访代表、召集代表座谈会和联系原选举单位等形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每年至少一次。
三、要认真办理省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列入省人大常委会议程的议案,由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对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大常委会要督促和监督承办单位认真办理,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
着落。
四、省人大常委会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精神,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主要议题,不定期地向省人大代表发函了解各地区、各方面的情况和问题,以及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情况。
五、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种调查研究和视察活动,可根据工作需要就地邀请有关的人民代表参加,或委托有关人民代表进行专题调查。
六、省人大常委会要认真接待省人大代表来访和处理代表来信。除坚持每周二、五由驻会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轮流值班接待省人大代表的接待日制度外,对平时省人大代表的来访一般应由办公厅负责人接待,对信访中反映的重大问题,应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汇报,及时研
究处理。
七、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讨论研究地方性法规和各项议案,或组织调查等活动时,可邀请有关代表参加。
八、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时向省人大代表发送《会刊》、《人大通讯》等有关文件和学习材料。为了便于代表经常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办公厅还向省人大代表发送代表专用信纸及邮资总付专用信封。
九、委托市、县人大常委会加强同在该地工作或居住的省人大代表的联系。省人大代表可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可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小组,进行活动。市、县人大常委会应支持他们依法开展工作,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反映,对涉及全省性的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十、省人大代表要积极履行代表职责,充分行使代表的义务和权利。在召开省人大代表大会前,应根据大会的议程,进行调查研究,为审议大会议题和提出议案做好准备。闭会之后,要带领群众贯彻落实大会的决议和决定,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
工作,并经常向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十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设立联络处,负责与我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联系的日常工作。
十二、省人大代表在原选举单位列席会议。参加活动所需经费和补助,由当地人大常委会支付,省人大代表参加各级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活动,离开所在市、县所需的往返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统一解决。
十三、省人大代表调离本工作岗位或本行政区域,要及时报告原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转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198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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