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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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1993年2月22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1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199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1993年国家预算的报告;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选举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的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的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
财税[1995]0号
1995-01-0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79年以来,国家对用流转税款归还外汇贷款问题曾作出一系列政策规定,这些政策规定对于鼓励企业利用外资,扩大产品出口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种以税还贷的办法不符合新税制的原则要求。为了规范新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原执行的以产品税、增值税归还外汇贷款的政策重新规定如下:
一、对1995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的外汇贷款项目不再执行以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归还外汇贷款的政策。
二、对1994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贷款合同的外汇贷款项目还贷问题的过渡性办法待后通知。
三、为了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妥善处理1994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贷款合同的外汇贷款项目还贷问题的过渡性办法,请各地国家税务局按照本通知所附“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所列的项目,认真调查填报,于1995年1月31日以前将外汇贷款项目的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上报的外汇贷款项目具体范围是: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合同,符合财政部(86)财税字第273号《关于用产品税、增值税税款归还外汇贷款问题的通知》中所列可以用税款归还贷款规定的贷款项目。
附件: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三号
附件:
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
贷款项目名称
项目批准单位
项目投产日期
贷款来源
按原规定可以用税款归还的贷款金额
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期限
项目投产当年新增流转税额
已归还贷款金额
其中:用税款归还金额
尚未归还贷款余额
1994年贷款项目预计实现流转税额
1994年需归还的贷款金额
其中:可用折旧归还的金额
可用税后利润归还的金额
需用税款归还的金额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盖章)
国务院关于全国性专业公司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全国性专业公司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二年三月十六日发布)
随着经济联合、改组和机构改革的进展,全国性的各种专业公司不断增加。全国性专业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是生产和经营的经济实体,不同于行政管理机构。但是,我国现行经济管理体制,还没有实行重大改革以前,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势利导,逐步实现政企分工,使它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单位。为此,现就建立全国性专业公司的领导体制和级别待遇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 建立各种类型的全国性专业公司,应根据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经营范围确定其地位, 不套用行政管理级别。 但鉴于在干部任免、阅读文件、参加会议和听报告等方面,需有相应的规定,因此,对各种全国性专业公司,应确定其相当于行政机构的部级、国务院直属局级、部属司局级,以便确定相应的级别待遇。
二、 所有全国性专业公司, 均不列入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序列, 应分别由有关部门领导。其中:(1)各部所管业务范围内的专业公司,一律由各部领导;(2)跨部门的专业公司,由一个部门领导,在业务上接受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3)少数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工农商贸结合的专业公司,由国务院领导,有些公司由国务院委托有关部委领导。
三、 国务院和各部委对全国性专业公司,应着重在方针政策和计划上进行领导,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负责公司的干部任免、传达文件和政治思想等工作。公司在经营管理上有自主权。
四、 建立全国性专业公司,须经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审核后报批。
(1)生产性、商业性专业公司,以及产、销合一的专业公司,由国家经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2)对外经济贸易专业公司,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3)金融性专业银行和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科教文卫等其他部门成立全国性专业公司,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五、 全国性专业公司的编制,应严格控制,由审核部门会同主管编制部门审定。
六、 公司印章不带国徽。根据公司级别,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制发。
七、 已成立的全国性专业公司中,有些实际上带有相当程度的行政性质,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经费开支是行政和企业分摊,在改革机构体制中,应逐步划清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职责,使专业性公司真正成为企业性的经济实体。
八、 有些部门正酝酿自上而下成立全国性专业公司,这些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和其他公司的关系,应统筹安排,避免互相发生矛盾。
九、各种专业公司,应制定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