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教育部办公厅国防科工委办公厅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关于确定职业院校开展数控技术应用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8 13:18:16  浏览:99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办公厅国防科工委办公厅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关于确定职业院校开展数控技术应用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国防科工委办公厅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关于确定职业院校开展数控技术应用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厅[2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国防科工委(办)、机械工业管理部门,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振兴现代制造业的精神,根据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防科工委、信息产业部、交通部、卫生部联合印发的《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教职成〔2003〕5 号)的要求,我们组织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数控技术应用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指导方案》(附件1)、《两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数控技术应用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指导方案》(附件2),并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共同确定北京机械工业学校等96所中等职业学校、天津中德职业技术学院等90所高等职业院校与成都飞机工业公司等403个企业单位(附件3)合作开展数控技术应用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现予印发和公布,请认真组织实施。请将当地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开展数控技术应用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情况及时报送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附件:1. 中等职业学校数控技术应用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指导方案

     2. 两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数控技术应用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指导方案

     3. 承担数控技术应用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与合作企业名单

     4. 关于数控人才需求与数控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调研报告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教育部办公厅2004年3月5日印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湘潭市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03]28 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湘潭市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湘潭市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湘潭市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严禁农村违章临时用电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和《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供电企业和村、乡等集体管理电力设施上进行的违章临时用电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章临时用电行为是指市人民政府200111号通告所规定的10种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电力管理部门是本级政府农村安全用电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制止违章临时用电行为,各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及电力企业应依法采取措施,打击、制裁违章临时用电行为。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安全用电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任组长,协管工业的副秘书长和市经委分管副主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为副组长,监察局、公安局、技术监督局、电业局、民政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安全用电工作的组织、协调、考核和督查。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经委。

第七条 各县市及所辖乡、镇均应设立农村安全用电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安全用电的组织、协调、考核、督查工作,并明确农村安全用电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八条 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安全用电的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农村安全用电的法律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依法查处农村违章临时用电行为。

(三)依法调查处理农村违章临时用电造成的死伤事故。

(四)配合上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第九条 加强农村电力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严格按照《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全市农村电力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考核统一归口市经委,严禁无证执法、超越权限和地域执法。

第十条 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时不得少于二人,且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决定书当场交给当事人;当场处罚的适用范围为警告,对公民处50元及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农村用电户违章采用挂钩用电的,电力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暂扣违章用电工器具。

第十二条 对违章情况严重、危及电网安全正常运行的,电力管理部门有权责成电力供应部门停止对该地区的电力供应,但一次最大停电区域不得大于一条10千伏线路供电区域;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有责任配合电力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根据《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六款规定,电力管理部门有权对行为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管理部门应责令改正,并追缴电费;拒不改正的,可收缴其违章用电器具,并按《关于办理盗窃电能案件的意见》(湘经贸法规2002394号)有关规定以盗窃电能行为查处。

(一)在计量表计以外私自安装电气设备和私接电源的;

(二)使用破皮线、地爬线、漏电设备的;

(三)挂钩接电打稻、抽水等违章用电行为或使用带电移动电气设备违章用电的。

第十五条 发现私设电网的,电力管理部门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扣其用电设备,并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发现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建房、种树的,由电力管理部门按照《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限期拆除或砍伐,逾期不改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采石、放炮或在有禁止标志的电力线路下垂钓、放风筝的,电力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其直接损失费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发现在电力设施(线路、杆塔、拉线等)上悬挂物品的、向电力线路设施抛掷物品的,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查处。

(一)擅自攀登杆塔和变压器台架、进入公用配电间、打开公用户外配电箱等其他危害电力设施的;

(二)擅自使用各种手段使线路开关跳闸的;

(三)在电杆或铁塔的基础附近取土以及由于借电杆用力造成电杆损坏或摇动等行为危及电力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

第二十条 对于干扰电力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强迫电力工作人员送电的,电力管理部门应依法立案调查,依法处理责任人员。

第二十一条 违章用电造成伤亡事故,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湖北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北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鄂州政发〔2004〕40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湖北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0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湖北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行政管理,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有效推动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本办法,统一对开发区进行相对封闭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制定和发布开发区的管理规定,编制中长期发展计划,建设和管理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对区内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000万元,下同)的内资项目和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自行审批。
第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接受委托,代行以下行政管理职权:
(一)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总体规划,编制除控制性详规外的开发区建设规划,并代行项目的选址、定点及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职能,负责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负责开发区的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负责开发区内土地的出让、转让及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工作。
(四)负责开发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房屋产权登记、审批、发证工作。
(五)负责开发区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给排水和城管执法工作。
(六)负责开发区的财政、税务、金融、保险、环保、工商、审计、劳动、人事、物价、统计、外侨事务、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卫生监督、林业、社会治安、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及资产评估、技术评估工作。
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委托的外,上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权,各职能部门均不得以其他非法律理由拒绝委托。
委托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主要内容。各职能部门在开发区管委会所设机构中有机构或派出对口机构的,受委托人为该机构或派出对口机构;没有机构或派出对口机构的,受委托人统一为开发区管委会。委托书应当加盖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行政公章。
第六条 对开发区的行政管理权已由市直部门委托给华容区职能部门行使的,市直部门应终止该委托,将该项管理职能另行委托给开发区。
法律法规已将有关行政管理职权授权华容区、葛店镇政府行使的,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外,由华容区、葛店镇政府委托给开发区行使。
第七条 因技术原因或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有关行政管理权不能直接委托给开发区管委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直接行使管理权或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进行管理。
直接行使管理权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进行;设立派出机构的,应征得开发区管委会的同意。
第八条 各行政职能部门、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全部委托开发区管委会或其对应的职能机构征收。所收取的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用途进行处理。
第九条 企业或个人在开发区内从事违法生产和经营活动,或者不服从开发区管理,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开发区有独立处罚权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或其相应的职能机构负责;无独立行政处罚权的,该项权能由有权机关委托开发区管委会或其相应的职能机构行使。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对开发区内的企业或个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委托开发区管委会或其相应机构负责;法律法规禁止委托的,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前,应与开发区管委会取得联系,在开发区管委会的配合下进行。
行政强制措施的采取,应当在基本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或者有证据表明,不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将会导致严重后果或难以弥补的损失的前提下进行。任何单位不得对开发区内企业或个人随意行使行政强制权。一般情况下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对开发区的例行检查、考察、参观等,应在不影响开发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进行。并在开展上述活动前,应首先与开发区管委会取得联系,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安排。对开发区企业的考察、参观活动,应充分尊重该企业的意愿。
第十二条 对开发区内的企业行使行政权,应严格按照企业“宁静日”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干扰开发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开发区企业需要的服务性行政管理行为,开发区本身无法提供的,相关职能部门不得以开发区实行封闭管理为由拒绝企业要求,应积极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开发区内企业应严格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利用开发区相对独立的发展环境,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办理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委托手续,建立与委托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反馈机制,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对其内设职能机构和各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的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严格依法履行委托职权。因怠于行使、不行使或违法行使委托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外,委托单位可终止委托,收回委托权。
第十七条 有关具体行政事务性工作,开发区管委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施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